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袁晓强 评论员 路治欧)开庭时穿黄马甲、戴戒具、站囚笼,这些都被视为“犯罪化标签”。昨天,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刑案时,让被告人穿便装,没有戒具,也没有囚笼,迈出了河南法院庭审改革去除犯罪化标签的第一步。
没有“黄马甲”、没有囚笼和戒具,面前多了纸和笔,这是昨天上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起刑事案件开庭中出现的新现象。省高院刑庭有关负责人介绍,即日起,省高院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首先是去除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
【现场】
刑案被告人穿羽绒服出庭
“在看守所穿‘黄马甲’时我的心情非常沉重。”昨天上午,站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上,谢某说。
在今年3月前,谢某是凯达服装水洗加工厂负责人。因经营困难,2012年6月至11月,水洗厂先后共拖欠13名工人工资15.8万元。据谢某说,今年1月中旬他南下广州借款时换了手机号。今年3月4日,谢某在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
昨天上午,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让谢某没想到的是,在押解室里,法警就帮他去掉了“黄马甲”和戒具。开庭时,谢某身穿羽绒服被法警带上法庭。进入法庭后,没有囚笼,摆在他前面的,是一张干净的桌子,上面还放了纸和笔。
【背景】
此前被告人多穿黄马甲受审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不仅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而且表明了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上应有的价值理念。”省高院刑三庭庭长付保玉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对羁押的被告人剃光头,出庭受审时给被告人戴戒具,穿“囚服”、坐“囚笼”受审等现象较为普遍。
付保玉认为,以上这些都是给被告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是与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司法理念、原则相违背。
付保玉介绍,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省高院决定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首先是去除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犯罪标签化”。12月23日,省高院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活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试行意见》(简称《意见》)。
措施
五项措施去除“犯罪化标签”
付保玉介绍,《意见》从五方面去除对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
一、被告人不穿囚服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告人必须穿囚服。因此,省高院要求,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诉讼,应当为其更换便装。
二、对被告人不使用戒具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
三、不对被告人设置囚笼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设置桌、椅,不得对被告人使用囚笼。
四、为被告人提供记录用纸笔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在保证庭审安全的前提下,为被告人提供纸笔,以方便其在庭审时为自行辩护作记录。
五、不给被告人剃光头
严格落实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要求,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原则上不得让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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