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印发《关于核定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和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通知》,对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有了新规,最高不超过14元/剂次。
《通知》明确,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可向受种者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4元/剂次(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和一次性注射器等消耗材料等)。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在疫苗采购价的基础上收取最高不超过8元/支的疫苗储存、运输费用。
《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的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同时规定,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