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缺失 供述多变
吴莉莉不相信父亲会投毒,在她的印象中,父亲忠厚老实,一天到晚在家里做木活。最关键的是,她认为父亲跟王战胜家根本没有矛盾,没有理由去做这样的事。
村支书王印不这么认为,他告诉新京报记者,警方为了调查此事,在村子里住了五六天,并非无缘无故就把吴春红抓了。他说,案发后,吴春红坐立不安,表现得很紧张,“里面情况多得很,警方那边都有(证据)。”
但据民权县公安局《有关物证的说明》显示,吴春红交代其作案时的裤子已被清洗,后将其裤子送商丘市公安局进行检验,“未检出毒物”。此外,厨房中是否发现吴春红的足迹、指纹,卷宗中并未提及。
“也就是说,除了口供之外,并没有物证能证明我父亲投毒。”吴莉莉称。此外,所有证人的口供中,无人提及看到吴春红进厨房。
除了物证缺失,该案在侦查阶段,存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多变的情况。2004年11月20日,吴春红供述毒药的来源时称,是从内黄集村姚民农药门市部买的,叫“敌害清”,用来杀鼠和虫,当时花了四五块钱。次日8时至13时的供述中,他又称,鼠药是从张庄村“传喜”代销部买的。他解释称,此前之所以说“敌害清”,是因为这种药毒性小,可以让自己轻一点(指罪行)。
当天下午4时许,代销部老板陈喜告诉警方,周岗村东南角,有带锯那家的男子,来买过鼠药“闻到死”。此后,警方从两名案外人家中提取了“闻到死”,经技术鉴定,认为检材与“毒鼠强”一致。
对于鼠药包装的去向,吴春红起初供述称,扔到墙外猪圈的化粪池了,后来又说在王二轩家东边用打火机烧了;对于洗裤子的情况,他第一次做有罪供述时说,下完药回家后,自己就把裤子洗了。后来又说裤子是第二天由妻子洗的,他怕洗不干净,又把裤兜洗了两遍。但是,其妻子却供述称,裤子是案发4天后的11月18日洗的。
2005年3月28日,民权县公安局补充的《破案经过》提到,根据此案的客观情况,再取得进一步证据的可能性不大。战机稍纵即逝,2004年11月19日晚,警方对吴春红进行突审。“民警围绕吴的家庭、子女、老人等诸多方面展开心理攻势。经过民警耐心工作,吴春红交代了为报复他人而投毒杀人的犯罪经过。”
2005年5月30日,商丘检察院以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6月14日,商丘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吴春红当庭推翻此前的有罪供述,称自己没有去过王战胜家厨房,没有投毒,没洗过裤子。在公安局的供述,他称是“被打的没法才说的”。
三次死缓 三次驳回
吴春红翻供,法院并未采信。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中院三次判处其死缓,但均被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驳回。
期间,双方律师曾进行激烈交锋。王战胜的代理律师认为,吴春红供述的犯罪事实,有多项证据可以印证:证人王二轩交过电费后,和吴春红一起从王战胜家走出来,扭头不见吴春红,约一分钟后,吴春红又从王战胜家出来,从而印证吴春红供述趁机去投毒的事实;王战胜的大儿子王彬陈述,11月15日早上食用“面托”后中毒,印证吴春红将鼠药投放到面粉里的事实;王战胜证明,当时听到外面一声响,扭头看到吴春红在厨房的窗户前站着,印证吴春红供述投毒后,怕别人怀疑,在窗台上拿起马达轮,故意用力放下弄出响声,制造自己仅在窗前停留的假象。
他认为,上述大量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吴春红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应判处其死刑。
吴春红的辩护人则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他提到死、伤者的胃内容和洗胃液中只发现有“毒鼠强”,但没有面粉和豆糁,证明吴春红并未向面粉里投毒。另外,他提出,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吴春红脚印和指纹。
司法材料显示,商丘中院第四次开庭审理此案之前,委托安徽阜阳市公安局对吴春红进行测谎。测谎意见显示:经过对吴春红三遍测试,发现其在相关问题上有说谎反应。我们倾向认为,吴春红所称“王战胜家厨房里的药不是我下的”系说谎。
▲图为吴春红的家。 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摄
两个月后,商丘中院相关负责人询问了王战胜,形成《询问笔录》也被放入卷宗当中。笔录中,商丘中院相关负责人称,此案三次被发还重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吴春红供述的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检出毒鼠强,而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因此,本案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之处。”
“应该是吴春红投毒。”王战胜说。“我们法院判案是依据证据的,本案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谁也不敢马虎大意,草菅人命。”该负责人回答。
但一个月后,直接证据并未增加的情况下,商丘中院第四次对吴春红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无期徒刑。随后,吴春红的上诉、申诉,均被河南高院驳回。
两个月时间,上百条宠物犬离奇死亡,且症状一致、死法痛苦,这引起了大连市许多宠物犬主人的警惕。兽医 赵英志:成人可能问题不大,但是如果是儿童肯定会出问题的,因为儿童体重小,这种药吃一片可能就出问题,这种药都应该是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