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3月26日电 (记者 孙满桃)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从四个方面规定了36条措施。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若干措施》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发布的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系统性、综合性措施,也是首次发布的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规范性、实效性措施。
据了解,《若干措施》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为主题,以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为主线,从四个方面规定了36条措施。其中有12条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台湾同胞的诉讼权利;有9条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7条措施涉及加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为服务台湾同胞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有8条措施涉及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绝大部分条文内容均为首次规定在最高法制定的司法文件中。
据统计,2008年至2018年间,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台案件年均达5000余件,其中2012年最多,有7000余件。
2018年2月28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等29个部门联合发布实施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为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提供法治和司法保障,特别是对于台湾同胞、台湾企业基于“惠及台胞31条措施”享受国家各项政策优惠、补贴、奖励、激励、准入等同等待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与纠纷,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予以依法妥善化解。
姜启波表示,出台《若干措施》,一方面是要将对台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各项举措梳理好、总结好;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根据新时代两岸融合发展的新形势、台湾同胞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需求,研究制定新的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举措,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融合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
比如,在起草《若干措施》的调研中,部分台湾同胞向法院反映,因台湾当事人通常在大陆没有户籍,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单位,难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该证明。针对这一问题,《若干措施》专门规定,对于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人民法院可予认可。
再如,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许多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专门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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