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对同性恋人
在相处一段时间后
一方认为对方喜新厌旧
心生妒火
于是以公开同性恋的隐私相要挟
索要高额" 封口费 "!
据介绍,今年31岁的冒某,大学文化。几年前,冒某在一次聚会中认识了被害人余某。余某长相清秀,两人聊着聊着便情投意合,很快确立了同性恋伴侣关系。
2018年8月左右,冒某发现余某回信息不及时,有时打他的电话也不接,认为余某冷落了自己,就用自己的另外一个微信小号和他聊天,获得了他的一些隐私信息。冒某认为余某对自己的小号身份很好,有点喜新厌旧,心生妒火。
冒某知道余某开公司很有钱,于是心里萌生敲诈之意,遂以公开其系同性恋的隐私相威胁,并称对方如果不给钱,他就会到余某的公司、家里等处宣扬,以此破坏余某在亲朋好友面前的声誉。
2018年9月8日,余某被迫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冒某支付了人民币共计1198元。冒某嫌钱少,继续使用微信对余某进行威胁,并索要240万元人民币 " 封口费 ",但余某不予理睬。
2018年11月22日,冒某将其微信小号与余某的聊天记录、余某的自拍照打印后,分成两个快件邮寄到余某的公司。
2018年11月29日,冒某又将背后写有威胁信的余某自拍照放入信封后贴在余某的家门口,后被余某的家人发现。
2018年12月3日,冒某又与余某联系,双方讨价还价,余某被迫同意向冒某分多次支付180万元 " 封口费 "。随后,冒某又多次催促赶紧支付10万元首款。
2018年12月6日,余某实在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在侦查人员安排下,邀约冒某于2018年12月25日来取10万元人民币,从而将其抓获。
到案后,冒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终,法院以冒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冒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198元,发还被害人。
冒某不服,他认为其虽然口头上索要180万元,但内心实际只想索要30~40万元,一审认定其敲诈勒索数额有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据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通报,黄毅清贩毒、吸毒,已被提请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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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毒APP上购买某款球鞋经鉴定为假货;另有网友称该平台卖假货被发现后,给300元作为封口费。对此毒APP发表声明称,此款鞋不属于假货,只是线上鉴别师出于负责的态度,认为商品鞋盒与鞋不匹配,存在拼图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