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9月17日电(记者李凡、向定杰)贵州省纪委监委9月17日发布消息,日前,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省监委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刘自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自力违反政治纪律,在组织对其问题调查核实时,与相关人员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在干部的职务晋升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获得茅台酒经营权,大搞权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刘自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自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8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自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刘自力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四万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8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自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刘自力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四万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贵州市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消息称:2019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受贿一案。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贵州、河南、西藏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刘自力、冯鸣、索朗群佩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索朗群佩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9月20日,据最高检消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5年8月,刘自力卸任茅台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茅台酒股份公司董事职务,改任贵州省酒业技术顾问、茅台集团技术顾问,至去年8月不再担任技术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