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网络购物典型问题,88%案件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
网购纠纷近七成涉食品保健品
“双十一”网购高峰即将到来,作为管辖网络购物纠纷案件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昨日上午召开“网络购物典型问题新闻通报会”,对该院成立一年以来网购纠纷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近七成网络购物纠纷因购买食品和保健品引发,数码产品、家居服饰类产品紧随其后。会上法院还发布了这一年来网购纠纷的典型案例,并给出相应提示。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发生在电商平台上的纠纷随之产生。成立于2018年9月9日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网络购物纠纷等享有管辖权。昨天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一年来受理的网购纠纷情况。
近七成纠纷来自食品保健品
根据通报,截至2019年10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42099件,其中网络纠纷案件4838件,占比12%,收案量位列所有类型案件的第二,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4624件,占比96%,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214件,占比4%。
通报显示,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共结案3939件,调解及调解后准予撤诉案件共计2185件,占比约55%。同时,针对该类案件判决上诉率不超过10%,一审服判息诉率高。
根据法院通报,网售食品、保健品类案件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占比近七成,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关注。这其中非法添加食品原料、假冒食品、未经授权或者过期使用商标等情况较为突出,进口食品销量上升,但各国监管标准存在差异,引发产品质量诉讼的情况也较为集中。
此外,婴幼儿相关食品质量问题亟须关注。主要表现为:婴幼儿食品中非法添加配料;婴幼儿配方食品作为特殊食品,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未标注或者标注不实;以及儿童食品未作适龄限制声明,或未对儿童不宜使用的食品进行标注等。
电商平台涉诉量相对集中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纠纷中,电商平台涉诉量相对集中。其中,京东商城、淘宝、微店、转转、亚马逊、寺库、苏宁易购、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涉诉案件数量占比较高,这也与电商平台的住所地、经营模式、交易规模等密切相关。
此类案件的原告99%为自然人,其中男性占比较高,与女性的比例为4:1;年龄结构方面,20岁至40岁区间年龄段的人群占法院立案数量最多,占案件总量的87%,体现出中青年群体购买力强,网络购物活动参与度高的情况。
同时,原告遍布全国29个省份,主要来自湖北、广东、河北。被告则主要集中在北京、广州、浙江和江苏四地,这与四地经济发达、卖家数量多、交易活跃有关。
网购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额普遍较小,大标的额案件少。从诉讼标的额来看,88%的案件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少量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涉诉商品集中在食安领域是诉讼标的额较低的主要原因。
买家卖家均存在不当之处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梳理发现,传统电子产品引发诉讼的原因包括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二手产品质量问题及不依法履行三包义务等。化妆品、家居服饰方面,则存在配方成分违法、特殊类型化妆品如美白、祛斑类产品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以及过期化妆品仍在流通等问题。此外,服装家居产品方面,假冒品牌服饰,以假冒国际知名奢侈品牌服饰、知名运动品牌服饰情况较为常见。
在纠纷买卖双方的权责方面,商家和平台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是:商品信息发布不当、虚假广告纠纷多发;优惠规则解释模糊、易引发价格欺诈;不履行发货义务、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订单;物流配送不规范、责任分担不清晰以及因“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认知不同,引发纠纷。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部分消费者在网购活动中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滥用退货权利,将“无理由”退货理解为“无条件”退货,在破坏商品二次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坚持无理由退货,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此外还有部分消费者恶意差评、商品评论信息不实的情况,法官提醒,使用过激言辞和不文明用语恶意发布差评,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1
限时免单活动规则引争议
张某在被告周某经营的网店购买某品牌的运动鞋一双。促销活动称,当日0点、10点、22点后第一名付款的顾客免单,经咨询被告客服,客服回复“以付款时间为准”。
张某于0点下单,却发现其并不在免单名单之中,被告辩称免单时间“以下单时间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限时免单活动中设定的规则为“以付款时间为准”,而原告的付款时间确实在先。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参与被告的限时免单活动,在原告付款时间在先的情况下,被告未按照规则认定其为被免单人,属于违约行为,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建议:经营者在设置优惠规则时应对其使用条件、适用主体等进行详尽、清楚的规定,杜绝企图通过规则适用不明确而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消费者应详细了解促销规则、商品详情和真实价格,明确优惠规则适用条件并留存证据,谨慎下单,理性购物。
案例2
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
杨某通过某商城购买了一部手机,该商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杨某收到货后发现手机屏幕刺眼,故申请无理由退货。被告称拆封商品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直接关闭退货申请,拒绝退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对于不同的商品,“完好”的标准亦有所区别。对于手机这类商品,消费者拆封、开机,才能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且拆封后不会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故单纯的包装拆封,不能成为网络商品销售者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理由。此案中,原告对手机进行激活,产生了数据类使用痕迹,涉案产品不能再作为新机销售,价值贬损较大,贬值损失由网络商品销售者承担将导致消费者与网络商品销售者之间利益失衡,导致不公平,故未支持原告退货的诉讼请求。
建议:经营者应当进一步细化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在商品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注该商品是否适用该制度,给消费者以提示。消费者应当理性维权,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需保证商品“完好”,不得滥用这一权利恶意退货。
案例3
满减大促卖家拒发货赔钱
王某购买一件男装,使用满299元减200优惠券及店铺满减等其他优惠,实际支付不足11.39元。被告称收到大量订单,库存不足,与平台协商后不发货,赔付买家订单金额的30%。王某主张退还货款并赔偿其损失额共计278.2元,其中包括货款216元,运费10元,店铺满减额43.2元。被告主张已将货款及赔偿款共计29.04元退还给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与王某订立合同后长时间内未发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某可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额226元扣减已退还王某账户29.04元,被告应当赔偿王某196.96元。
建议: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取消订单。在各种购物促销季,经营者应综合评估自身的库存数量以及经营实力等因素,避免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记者 王巍)
加强生态文明立法、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通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米”……近年来,福建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法治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福建加强生态文明立法,近年来制定出台《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4项法规,实现生态文明“海陆空”全方位保护。
其实,受持续近一年的疫情影响,很多美国消费者习惯和商家销售方式正在悄然变化。服装品牌拉夫·劳伦首席执行官帕特里斯·卢韦担心,疫情不断蔓延或将导致美国不少地方采取更加严格的“居家令”或其他隔离措施,进一步打击零售业。
犯罪嫌疑人田某根据网购平台销售商或微商要求生产假冒品牌运动鞋,并大批量生产限量款、纪念款。销售商常常以内购、尾单、断码等为幌子给出低价,从数百元到近千元不等,而实际制假成本只有50到80元。
扎培今年22岁,是云南省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囡村曼班三队的村民。” 扎培学会网购之后,带着曼班三队村民们掀起一股网购“浪潮”。扎培说:“小时候我没有见过汽车,第一次看见大大的一辆车开过来,我害怕,就跑到山上躲着。
根据国家邮政局监测数据显示,截至11月16日,我国快递年业务量首次突破700亿件。邮政快递业能够克服疫情影响,迎难而上重回高位增长区间,不仅得益于行业的快速复工复产,还得益于我国消费市场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每年的“双十一”都是网购的高峰期,最近,很多人都已经收到了自己订购的商品,但随之而来的还有成堆的包装盒、塑料袋。北京市民:比如说纸盒子的是可回收的,其他的塑料的、泡沫的我不太清楚到底是不是可回收,一般来说会扔到其他垃圾。
外媒称,全球规模最大的购物节——“双十一”购物节11日启动。” 哈利韦尔说:“‘双十一’将有望成为亚马逊‘会员日’甚至是‘黑色星期五’等西方购物节的竞争对手。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 题:昨日“定金人”,今日“尾款人”——聊聊“双11”定金预售那些事 ” 但同时,“付尾款后才能退款是否合理”“想退款发现居然发货了”“定金不能退”……关于定金预售的争议相继上了热搜。
2020年11月9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今年1-10月份,全省12315共接收网络消费投诉举报6073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81万元。” 目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办结网络消费投诉举报案件57125件,涉及金额2891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81万元。
今年的“双十一”来得比较早,从11月1日开始,各大网络电商平台就开启了“购物节”大幕,接连推出优惠好物。警方称骗子首先假装成普通网络买家“隐身”在正规商家的直播间里,以“转赠优惠券”吸引林女士上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