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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丨人格权独立成编——每个生命都是生机勃勃的生命

2020年06月02日11:58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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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中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

  5月28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以1260个条文回答了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项权利,包含着民族的精神密码,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这部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总字数逾10万的民法典中,表达了我们国家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包括:

  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的?我们是如何看待家的?我们是如何看待社会的?我们是如何看待国家的?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类的?我们是如何看待自然的?

  让我们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看一看它究竟如何回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央广网北京6月1日消息(记者王启慧)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单独成编被视为最大的亮点。

  在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人身关系之前。

  而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条告诉我们,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之前。

  对此,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民法通则的主要功能是要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解决国人吃饱穿暖的问题,它要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而当我们来到21世纪第二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内容,已经从吃饱穿暖变成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障。”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民法调整对象所作的法律表达,就包含着这部民法典对人的看法。

  与此同时,在总则编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中,最初的几个条文,都是对人格权益、人身权益进行确认和保障的法律规则,随后才是对财产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规定。

  “在如何看待人的问题上,最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在编排体例上的重大创新——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王轶说。

  在人格权编中,不仅仅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了周到的确认和保障,同时,对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也进行了相应的确认和保障。

  在人格权的保护方面,民法典的时代特色明显,对人类今天所处的社会阶段作出了及时回应。当下,诸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信息技术换脸等现象层出不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个人声音等新型人格权益也亟需保护。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所做的保护中,都能够清楚地找到法律依据——民法典草案1032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在信息文明时代,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背景下,我们要把个人信息保护放在一个相当突出和重要的地位去予以回应、予以关照。”王轶说。

  王轶表示,一个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就是集中表达了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

  同时,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还有关于自担风险的规定。“自担风险的规则就是鼓励人们进行探索创新,甚至合理范围内的冒险。我们的民法典希望每个个体生命都是生机勃勃的生命,这就是民法典对人的看法。”

文章关键词:人格权 独立成编 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财产关系 责编: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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