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中国饮料十强企业”椰树集团发布的一则招聘广告引发争议。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海南直聘”发布的椰树集团招聘文件显示,“椰树培养职业经理学校”公开招生,要求应聘者承诺做到“两不”: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同时承诺终身在“椰树”服务,写下承诺书以房产作抵押,离开“椰树”就用房产偿还。(据观察者网8月20日)
椰树集团的宣传广告被称为“广告届的泥石流”,没想到招聘广告同样是这么的简单粗暴。百万年薪、别墅奖、分红股奖,一张张诱人的画饼背后,原来隐藏的是“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这样的苛刻。还要终身在“椰树”服务,承诺以房产作抵押,这不是应聘职位,而是签“卖身契”。
椰树集团的招聘广告延续了其一贯的“泥石流”风格,带有典型的暴发户气息,而其所谓“椰树培养职业经理学校”更是让人不知所云。但透过这则奇葩招聘广告,我们可以对椰树集团存在的问题略知一二,一是员工不忠诚,存在谋私问题。二是企业留不住人才,有人拿椰树当跳板,另谋高就。
可如此严苛的条件是不是就能解决这些问题呢?恐怕不能。
椰树集团的招聘广告之所以引发争议,引来骂声一片。并不是因为其待遇不够好,而是没有把招聘者当人看。换而言之,企业所招聘的也并非是员工,而是想招聘自己的“家丁”和“佣人”。 无怪网民质疑:这是现代版的“卖身契”,劳动者成“包身工”了。
在现代企业制度和治理结构下,员工与企业之间是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一点不但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不管是企业炒员工的鱿鱼,还是员工辞职不干,都有法律约束,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人就表示,椰树集团此次发布的招聘信息,部分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明明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椰树集团要求劳动者以其房产作抵押、终身在椰树集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公司招聘员工实际上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也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应该遵循劳动合同的规则,而不能背离公平和诚信,更不能减损应聘者的权利、增加其义务。
从椰树集团的招聘看,其对职业经理的约束条件很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要求,也因此遭受了广泛的质疑。
椰树集团的奇葩招聘广告,暴露出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低水平和公司法治意识的淡薄。如果这本来就是一次炒作,那恭喜椰树集团,你的“泥石流”广告又成功上了热搜。可如果这真的是为了招聘人才,那这次招聘无疑是一次失败的招聘,不但有失大公司的水准,还暴露出了企业的短板。
一则好的招聘广告,可以让人眼前一亮,记忆犹新。椰树集团的招聘广告却让人看着如此闹心。这种“画饼式”的招聘实际上是对应聘者权利的漠视和歧视。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属于虚假广告的范畴,有关部门应该也应该及时出手管管了。
…… 新闻速递:最近,一位广州湛江的考生花了3000块钱买了个假的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骗过了父母和乡亲,在村头拉起了横幅,也准备了鞭炮祝贺。如此方能实现整个城市规划制定“一盘棋”,规划实施“一个调”,防止“墓景房”之类尴尬在城市建设其他领域重演。
日前,海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其中“要求承诺终身服务并以房产抵押”“顾事业不顾家”等内容引发社会关注。20日,椰树集团就该招聘信息内容发布致歉声明。
8月19日,海南椰树集团一则招聘启事,一经发布便引发热议。“椰树要求应聘者抵押房产终身服务”这一话题还登上了微博热搜。椰树集团要求应征者承诺做到“两不”——“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
近日,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一则招聘信息登上热搜。该公司要求职业经理的应聘者签订承诺书,保证顾事业不顾家、终身在椰树集团
为此给广大网民造成不良影响,再次深表歉意。要写承诺书,承诺以房产作抵押,离开“椰树”以房产偿还,并要求以房产作抵押,是防止将“椰树”作为跳板、作为“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
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市场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直聘”,8月19日,海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发文为“职业经理学校”公开招生。
邕江岸椰树成群 11月的南宁美如春
除了国际馆内有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展区外,世园会还有41个室外国际展园,这些展园由各国设计师自行设计建造。日本展园还特别注重借鉴当地的人文自然特色,他们把从北京房山运过来的煤矸石,大的来码山,小的 细碎的,就作为池底的装饰。
海口中院一审判令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椰树集团“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椰子汁,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费用10万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中院一审判令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椰树集团“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椰子汁,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费用10万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