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到过最“奇葩”的招聘是什么?
8月19日,海南椰树集团一则招聘启事,一经发布便引发热议。
“椰树要求应聘者抵押房产终身服务”这一话题还登上了微博热搜。
椰树集团发文招职业经理“须以房产作抵押,承诺终身服务”
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市场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直聘”,8月19日,海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为“职业经理学校”公开招生。文中显示,总经理有百万年薪、有别墅奖、有分红股奖、有海景房奖……
引人注目的是“招生条件”:应征者需承诺终身在“椰树”服务——写承诺书,承诺以房产作抵押,离开“椰树”以房产偿还。要求以房产作抵押,是防止将“椰树”作为跳板、作为“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
另外,椰树集团要求应征者承诺做到“两不”——“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
20日,海南直聘微信公众号显示,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
网友质疑招聘启事:“现代卖身契”?
这则招聘启事在网络上也引发了广泛讨论。不少网友质疑,椰树集团这条招聘涉嫌违法,企业不应该以强制征用房产的形式招聘员工↓
还有网友调侃:“是不是没有房产,还不能去应聘了?”
但也有网友表示,理解椰树集团的做法,认为“毕竟怕员工跳槽,也算是‘周瑜打黄盖’。”
另有网友针对“顾事业不顾家”的要求吐槽:“单身人士还好说,结婚了的呢?这是培养终身独身人士的摇篮吗?”
海南省劳动行政部门:部分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人表示,椰树集团此次发布的招聘信息,部分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已责成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椰树集团加强政策和法律宣传培训,督促其合法招聘、依法用工。
该负责人还表示,企业在招聘时,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设定招聘条件,确保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律师解读:椰树集团的做法“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明明律师接受总台记者采访时表示,椰树集团要求劳动者以其房产作抵押、终身在椰树集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已经与椰树集团签署终身服务并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协议的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仍可以单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没有上述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针对“顾事业不顾家”的要求,明明律师表示,这是公司的愿景,可以通过提高员工福利、制定合理的升职加薪制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事业发展空间等方式实现,而不能以这种"卖身契"式的终身服务协议进行要求和限制。
最新:椰树集团发布声明向公众致歉
20日,椰树集团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就发布“椰树培养职业经理学校”招聘信息部分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一事,向社会大众致歉。
椰树集团官网截图
…… 新闻速递:最近,一位广州湛江的考生花了3000块钱买了个假的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骗过了父母和乡亲,在村头拉起了横幅,也准备了鞭炮祝贺。如此方能实现整个城市规划制定“一盘棋”,规划实施“一个调”,防止“墓景房”之类尴尬在城市建设其他领域重演。
日前,海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其中“要求承诺终身服务并以房产抵押”“顾事业不顾家”等内容引发社会关注。20日,椰树集团就该招聘信息内容发布致歉声明。
8月19日,“中国饮料十强企业”椰树集团发布的一则招聘广告引发争议。椰树集团的招聘广告延续了其一贯的“泥石流”风格,带有典型的暴发户气息,而其所谓“椰树培养职业经理学校”更是让人不知所云。
近日,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一则招聘信息登上热搜。该公司要求职业经理的应聘者签订承诺书,保证顾事业不顾家、终身在椰树集团
为此给广大网民造成不良影响,再次深表歉意。要写承诺书,承诺以房产作抵押,离开“椰树”以房产偿还,并要求以房产作抵押,是防止将“椰树”作为跳板、作为“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
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市场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直聘”,8月19日,海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发文为“职业经理学校”公开招生。
邕江岸椰树成群 11月的南宁美如春
除了国际馆内有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展区外,世园会还有41个室外国际展园,这些展园由各国设计师自行设计建造。日本展园还特别注重借鉴当地的人文自然特色,他们把从北京房山运过来的煤矸石,大的来码山,小的 细碎的,就作为池底的装饰。
海口中院一审判令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椰树集团“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椰子汁,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费用10万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中院一审判令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椰树集团“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椰子汁,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费用10万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