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熊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针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就加强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同时,将委托照护情形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联系交流的频次由至少“每月”一次修改为至少“每周”一次。
针对此前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二审稿,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责任。对此,草案三审稿明确,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传播,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明确,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参与继承和接受赠与,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拟规定家长至少每月联系一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3日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规定指出,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