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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出新规保护见义勇为者:不可随意辞退

2017年04月06日14:49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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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网快讯(记者 何叶)近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定义、确认、表彰奖励、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对“见义勇为”这一行为进行立法保障。

  4月1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中称,《意见稿》即日起进行公示,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在线申请、电子邮件或者寄函的方式,对《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以下五种情形为见义勇为

  《意见稿》指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其他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办理。

  根据《意见稿》,申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提供见义勇为事迹材料;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年。

  《意见稿》中还指出,对见义勇为人员可给予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其他奖励等表彰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见义勇为者不可随意遭辞退

  《意见稿》还提出一系列条款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此外,《意见稿》除对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承担者进行具体规定外,还对见义勇为者的工作权益进行了保障。

  《意见稿》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指出,“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予以安排。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条例》中同时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生活补助。

  同时,《意见稿》明确,对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和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在中考、高考中享受加分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相关事项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文章关键词: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立法保障 责编:彭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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