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宣判
映象网快讯(记者 巫晓 文/图)“省法院的院长,不仅是一名行政官员,更是一名二级大法官,要率先垂范,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回归司法本位。今后,所有的院长、庭长开庭将常态化”。5月18日,二级大法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开审被告人刘东魁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被告人被当庭宣判。
院长庭审常态化 省高院院长带头做示范
5月18日上午9:00,随着一声法槌的响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张立勇宣布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东魁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22时许,上诉人刘东魁在住处,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某芬发生争执,刘东魁恼怒之下,持菜刀朝正在床上睡觉的李某芬外孙李某格胸部猛砍一刀,又朝赶来的李某芬左肩部连砍两刀,致李某格死亡,李某芬轻伤。作案后,刘东魁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6299.63元。宣判后,被告人刘东魁提出上诉,此次开庭审理的是二审案件。
据悉,这也是继张立勇开庭审理李三元故意杀人案后,再次开庭审理案件。正如他所言:“作为省法院的院长,不仅是一名行政官员,更是一名二级大法官,要率先垂范,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回归司法本位,亲自担任审判长主审庭审,并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引导法官立足本职,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
庭审现场
法院当庭审判 被告人死刑改判死缓
在二审庭审期间,根据检察员、辩护人的申请,分别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员及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案件相关情况,并接受检辩双方质证。法庭围绕刘东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李某芬是否有过错、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上诉人刘东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休庭后,合议庭随即进行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庭进行了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东魁仅因琐事,酒后持刀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死者为年仅6岁的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刘东魁逃离案发现场后,多次打电话给亲属让卖掉三轮车救治李林格和李小芬,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二审期间,刘东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且在庭审中,能够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庭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的意见,并听取了13位人民观审员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上诉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大法官接受采访解释为何改判
庭审结束后,针对被告人刘东魁从死刑被改判死缓的原因,张立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少杀慎杀”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死刑政策。在适用死刑时,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预谋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的重大恶性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从严惩处。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庭审现场
“本案被告人虽然有杀害无辜儿童、造成一死一伤严重后果的从重情节,但本案属于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作案后又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法庭根据二审开庭时,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亲属当庭表示谅解等情况,被害人李某芬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等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做出了改判”。
多名证人出庭 把审判活动真正搬到法庭上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此次庭审过程中有多名证人、鉴定人、侦查员出庭,还有一名专家证人,都到庭接受法庭的询问,这与以往开庭有很大差别。
对此,张立勇表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全面推进。庭审实质化是这项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变过去以侦查卷宗为中心的作法,把审判活动真正搬到法庭上来,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通过让这些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接受检辩双方的质证,充分发挥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正是我们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错案件所作出的积极实践”。
本次庭审,法庭邀请了由基层群众组成的人民观审员旁听了案件,合议庭听取了他们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丁巍、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史银生、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崔秉哲旁听了庭审,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高校学生等社会各界群众四百余人参加了旁听。(线索提供人: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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