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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酒驾少年撞伤:法院判决赔偿50余万 监护人拒不执行

2018年09月13日07:22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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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给赵光远全身多处留下伤疤,他至今仍在吃药恢复。

  3年前,不满16岁的嵩县少年王某毅的一次酒后驾驶让他的家庭背上了50多万元的债务,为了逃离这种困境,他和父亲选择了逃避。

  车祸过去3年多了,被撞伤的赵光远的50多万赔偿仍然遥遥无期。

  不到16岁少年酒驾撞人法院判其父赔偿50余万

  2015年4月11日,赵光远和家人从洛阳市区到嵩县陆浑水库游玩,他和家人夜间到附近大坝上散步。当晚9时许,赵光远被一辆从身后开来的摩托车撞上,他顺着大坝滚下去,致全身多处骨折,家人立即将他送到嵩县中医院,因伤势过重,随后转入洛阳正骨医院。

  撞伤赵光远的,是一名嵩县饭坡镇曲里村少年王某毅。那天,距离他满16周岁还差12天。

  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王某毅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27天后,赵光远转院到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先后花费35万余元。而肇事者却避而不见。

  随后,赵光远把王氏父子起诉到嵩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毅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应当在全部责任限额内对赵光远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他系未成年人,他的父亲王建立作为监护人,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未成年人驾驶,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建立赔偿赵光远医疗费、补助费等各种费用共计52万余元。

  监护人拒不执行50余万赔偿执行回5000元

  赵光远拿到胜诉判决书是在车祸发生1年零3个月之后,不过,王氏父子依然没有任何兑现的诚意。赵光远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也强制执行了,但王建立仍然说没钱。”赵光远说,其间,法院将王建立家的空调、电视、热水器等电器进行过一次司法拍卖,给赵光远执行回5000元,但这仅仅够赔偿的近1/100,这也是车祸发生至今,他拿到的唯一一笔钱。

  赵光远介绍,因拒不执行,王建立还被法院拘留过2次,但钱却一分没有。“我托人打听过,他家一家四口都在外打工,怎么都会有点收入,这3年过去,一分钱也不主动给,摆明就是赖账。”

  肇事者也是被告法院为啥没有判他共同担责?

  赵光远认为,50岁的农民王建立没啥高消费需求,也不怕上“黑名单”,但王某毅就不一样了,他有挣钱的能力,还年轻,有很长的人生路要走,“黑名单”对他更有震慑力。

  在强制执行期间,王某毅已年满18岁,赵光远于2017年7月8日向嵩县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王某毅为被执行人,然而法院并没有支持他的申请。

  这让赵光远疑惑——监护人王建立没有执行能力,肇事者王某毅不需担责,他本人的合法权益咋保障?法院在判决时为啥没让王某毅父子俩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是判决其父一个人来负担这50余万的赔偿?

  赵光远认为,法院判决时王某毅已经过了17岁,如果当时判了父子两人共同担责,或许王某毅就不能游离在赔偿责任之外。

  【说法】一审法院未判决肇事者担责,是法律保护未成年人

  “法院一审判决没毛病。”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惠文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车祸发生时,王某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法院判其监护人,也就是父亲担责。”

  “法律一方面保护受害人,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健全,需要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年后,才适用责任自担规则。如果让未成年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原则。”申惠文分析,不过不同案件,具体情况不同,有些未成年侵权,可能也要担责。民法总则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法院驳回了赵光远要求追加王某毅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是啥依据呢?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峰介绍,法院已经判决肇事者的父亲承担责任,在执行阶段,执行不能超越判决书的内容。

  【追问】钻法律“空子”躲避责任的“熊孩子”,成年后能否追责?

  这场车祸后,赵光远的伤情是颅脑闭合性损伤、部分脾脏切除、多枚牙齿摔落以及左肱骨左肩胛骨右足等多处骨折。他受到的损害如何补偿?

  “法院一审判决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没让王某毅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毅事发时已辍学务工,如今已成年且在外打工挣钱。目前王家人这种态度是钻法律的空子。”赵光远说,王家人哪怕真没钱,但如果有个诚信的态度,愿意分期偿还,也不至于让他身心俱伤。

  侵权的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执行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李峰介绍,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对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作为被执行人作出明确规定。不过,国内部分省份的审判指导意见对此作出了有益尝试。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理配置执行权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项,将“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列为追加被执行人的事由之一。

  【进展】伤者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研究决定

  申惠文认为,目前要追加王某毅为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也就是申请再审。

  记者了解到,赵光远已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王某毅与王建立父子两人共同承担赔偿款。

  此案进展如何?

  9月12日,记者联系了嵩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也穷尽了各种执行手段,但被执行人王建立拒不配合,因此执行回来的钱不算多。法院对于此案比较重视,近期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就此案做出决定。(记者 段伟朵 文图)

文章关键词:男子 酒驾 法院 拒不执行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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