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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非法占用黄河滩区61亩农田被判刑! 这些环境资源犯罪了解一下

2019年06月04日17:26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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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付加才)“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以郑州某农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郑州市惠济区占用黄河滩区61.06亩基本农田建木屋和硬化地面……”6月4日下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去年以来,郑州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五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18年以来,郑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32件。郑州两级法院重点抓好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起,其中既有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有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审结3起,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较好地发挥了环境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作用。

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形成震慑。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168件,其中污染环境案件4案5人,盗伐、滥伐林木案件79案147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58案85人。

在全市法院积极推行恢复性司法措施和环保禁止令制度。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被告人在对其依法惩处的同时,通过原地恢复、异地恢复、代为履行等方式,责令其复植补种,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积极推行环保禁止令制度,针对环保机关的申请,新密、二七、巩义、登封法院先后向5家企业发布环保禁止令,强制违规企业和有关个人停止排放污染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郑州市两级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保障美丽郑州建设。

环境资源案例

一、韩某某、宋某某、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以郑州某农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郑州市惠济区占用黄河滩区61.06亩基本农田建木屋和硬化地面。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建筑物和硬化地面已经造成28.45亩基本农田被硬化,目前无法耕种,耕种条件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在诉讼过程中,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韩某某、宋某某、赵某某、郑州某农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家属分别缴纳人民币215454元,作为罚金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费用。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责令韩某某、宋某某、赵某某、郑州某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违法建设拆除费用496361.4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达到耕种条件。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审判中,应贯彻注重预防与修复为主的司法理念。注重预防,是指要通过环境司法尽力避免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或者扩大。修复为主,是指环境司法应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凡是受损的生态环境,客观上可以修复的,均应依法判决污染者修复环境。惠济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以生态恢复为着眼点,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支付违法建设拆除费用、限期将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达到耕种条件,这对于遏制此类犯罪发生、及时修复被破坏的耕地具有现实意义。

二、马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李某某等人出售自己收购的废旧蓄电池一百余吨,王某某等人分七次向马某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 352 760元。检测报告显示,李某某、王某某所办企业采样点位的废水、土壤、固废、淤泥均含铅。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 352 760元,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土壤环境、水环境造成的损害往往十分严重,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去修复,甚至是无法修复,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本案提醒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莫触碰法律底线。

三、孙某某、赵某某受贿案

行政执法人员赵某某、孙某某主要负责辖区内核查渣土车资质许可、查处渣土车沿途遗撒、违规运行等行政执法管理工作。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二人在夜间查巡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为渣土车队的运输、通行提供方便,赵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万元,将其中的3.85万元分给孙某某;孙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61万元,将其中的0.96万元分给赵某某;孙某某单独收受贿赂人民币2.9万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身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放任渣土车辆违规运行,任意倾倒渣土,危害生态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孙某某受贿所得14.4万元、赵某某受贿所得6.11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赵某某、孙某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不但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还执法犯法,多次收受贿赂,为违法行为大开绿灯,放任违规渣土车破坏城市环境,对这样的害群之马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此案对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决不能玩忽职守,更不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四、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对郑州某煤矿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案

 被申请人郑州某煤矿在其矸石场堆放的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扬尘覆盖和防燃措施,致使煤矸石发生自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和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之规定。2018年10月20日,登封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矿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该矿未进行整改,登封市环境保护局遂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对郑州某煤矿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制止污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予执行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的禁止令申请,被申请人郑州某煤矿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堆放的煤矸石采取有效扬尘覆盖和防燃措施。

典型意义:为加大司法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及时制止环境违法的行为,近年来,我市基层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探索试行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污染严重、影响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违法行为人仍在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煤矸石采取有效扬尘覆盖和防燃措施,致使发生自燃,释放有毒、有害气体,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准许环保局的禁止令申请,向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定书,现场张贴环保禁止令。之后,被申请人积极履行环保禁止令,聘请专家研究制定科学安全的整改方案,现该煤矿煤矸场已清理整改完毕,一起即将造成重大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

五、原告裴某某、王某某诉被告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原告裴某某从被告河南某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其后,为购买室内家具, 2016年11月10日,原告裴某某与“众悦家居”签订《销售合约》一份,并先后向被告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刷卡支付定金及尾款共计35000元。被告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向裴某某出具了收据两份,收据上均加盖有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原告裴某某和妻子王某某入住该房屋后,身体产生不适,遂委托河南久陆诚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其房屋进行检测,检测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至3月22日,检测房间为儿童房,结果判定为超标,检测结论为样品中甲醛、苯、TVOC的浓度部分超过标准限量值。原告要求被告地产公司、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等赔偿各项损失,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地产公司提交的《室内环境五项检测报告》,可以确认该房屋在交付时室内空气污染物经检测结果为合格。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向裴某某出售相应家具时,并未交付产品合格证、符合环保要求方面的相关证件,该家具放入原告室内后,经检测室内空气中污染物超标,可以认定原告室内空气污染物超标系因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出售的家具不符合产品应具备的正常使用性质所导致。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退一赔三,应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也应予以部分支持。遂判决原告裴某某、王某某将其所购买的家具退还给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买费用35 000元,并三倍赔偿二人105 000元,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 337.4元。

典型意义:室内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室内装修不当或者购买家具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很容易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物超标,对人体健康产生损害。本案警示,家具和装修材料的生产者、销售者要认真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切实为消费者的健康负责。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执法措施,杜绝环保不达标产品进入消费流通领域。消费者购买相关产品时,一方面要把环保是否达标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要注重保存相关证据,当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依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关键词:非法占用 黄河滩区 农田 郑州中院 环境资源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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