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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邮寄员邮递气瓶被认定枪支零件 一审获刑8年

2019年06月19日14:15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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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王某通过网上招聘,找到一个月薪2100元帮网店销售的气瓶、打气筒、恒压阀进行打包和邮寄的工作。

  2019年3月29日,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处有期徒刑8年。王某的雇主等人也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

  王某妻子的妹妹林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因不服判决,王某已提起上诉。

↑涉案物品

  ↑涉案物品

  应聘网店:

  打包快递、客服、组装气枪零件气门

  兰某经营一家网店,销售气瓶、打气筒、恒压阀、握把等,并以较低的价格和商家商量,替商家打包发货。

  林女士称,王某为了更好的照顾还在上学的儿子,他回到老家四川峨眉山市找工作。2018年4月,他通过网上招聘找到了兰某的网店招聘信息,了解到公司有营业执照,工作内容是打快递单、打包快递、客服、组装气枪零件气门。

  “我们这边找一个保安的工作工资也只有一两千元,他这个活不是很累,工资2100元,虽然与一些大城市的工资待遇相比没有那么高,但能在家照看儿子,还有时间为儿子做晚饭,他当时还觉得工作不错,不知道这些气瓶和枪支能扯上关系。”林女士说。

  工作了一个多月,2018年6月1日晚,王某没有回家做晚饭,也联系不上。后来,家人才知道王某、兰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被平顶山警方抓了。

  王某的代理律师杨卫华告诉红星新闻,2018年4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在核查涉枪案线索时,发现平顶山居民岳某有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重大嫌疑。在调查岳某的销售信息中发现岳某甲在岳某处购买过配件,岳某甲被抓获后供诉称他在岳某处购买过配件外,还在兰某处购买过。

  检方指控:

  王某销售相应数量枪支28支

  一审判决书显示,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兰某、王某、宋某、张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检方指控,兰某自2018年以来,通过快递物流对外销售气枪零件,并于2018年4月起雇佣王某帮助他销售气枪零件,王某负责打快递单、打包快递、客服、组装气枪零件气门。

  经鉴定,在兰某处查获的气门、气瓶均可认定为气枪零件。

  宋某在兰某处购买气瓶和气门,通过网络平台以快递形式对外销售气枪零件。张某、李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经营网店,在兰某处购买气枪零件并对外销售。

  被鉴定为气枪零件的有:兰某销售的2276个气枪散件,共计相应数量的枪支为75支;王某共计销售863个气枪散件,共计相应数量的枪支为28支;宋某共计销售219个气枪散件,销售相应数量的枪支为7支;张某共计销售668个气枪散件,销售相应数量的枪支为22支。

  王某辩称:

  无销售枪支的故意,没有参与销售行为

  面对检方指控,兰某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兰某认为自己从主观上没有明知而故意非法买卖、邮寄、储存枪支;从客观上讲,兰某的气瓶和减压阀有买卖的部分,也有放在库房中的部分。他出售的气瓶和减压阀有很多用途,没有改装成气枪的就不能认定兰某买卖枪支。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判兰某无罪。

  王某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有销售枪支的故意,从单独的气枪配件来看其还有合法用途;王某没有参与销售行为,不起关键作用,仅为帮助包装盒发货;王某参与时间较短,只发过一个月工资,量刑时应区别于获利较大的人;王某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建议对他从轻处罚。

  宋某辩称自己售卖的106个恒压阀不属于法律、法规定义的枪支零件,应予以扣除;鉴定书认定依据的法规已失效,鉴定结论缺乏科学依据;宋某主管恶性小,且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张某则辩称自己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法院:

  判王某获刑8年

  判决书显示,经鉴定,送检部分种类物品的103件均可认定为气枪零件;送检的部分种类物品有5件不能认定为气枪零件;送检的枪支一、枪支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认定为枪支;送检的枪支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认定为仿真枪;送检的疑似气枪零件共5件,均可认定为气步枪零件;送检的疑似气枪零件共2937件,均可认定为气步枪零件。法院审理查明的被鉴定为气枪零件的数量,与检方指控的一致。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实施了买卖枪支散件的行为,主观上明知这些散件可能被改装成枪支,却故意规避进而销售盈利,故其销售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委托平顶山市公安机关所作的鉴定,不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人无资质的问题。

  经查,兰某、王某、宋某、张某在微信、淘宝、拼多多等网络平台销售枪支散件,兰某应认定为主犯;张某伙同他人从兰某处购买枪支零件并进行销售,应认定为主犯;宋某在兰某处帮助销售气枪零件,应认定为从犯,后单独销售气枪零件应认定为主犯;王某帮助兰某销售气枪零件,但并未直接参与兰某网络平台店铺经营,所获利仅是兰某为他发放的工资,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2019年3月29日,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兰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处有期徒刑13年,与之前犯寻衅滋事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尤其徒刑13年;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处有期徒刑8年;张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处有期徒刑8年。

  王某不服判决发起上诉。王某认为,他只是到兰某经营的网店上班,老板经营方面的事他一概不知,公司有营业执照,网上也有人卖这类产品,对这些产品的认证定性,他确实不知道,他也是上当受害者。他的工作就是打单包装,并没有参与任何不法经营和销售工作,所以863个气枪零部件不能定为王某销售出去的。王某称,自己对这些产品认识不足才误入歧途的。

文章关键词:获刑 网店 认定依据 气枪 气步枪 气瓶 非法买卖 枪支罪 气门 责编:张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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