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亲爱的战友,当你不再手握钢枪,税收优惠政策将助你踏上创业就业征途。适逢老兵退役季,我们整理了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起来看看吧。
1.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5.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
”期待更多创业者通过“马兰花计划”练就“一技之长”,在自己的领域内作出卓越成就,让创业创新型人才成就出彩人生、更多的创意落地生根,进而为国家的发展、行业的进步贡献积极力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29日对外发布了近期扩内需促消费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有效促进消费,推动经济供需循环畅通。在秋冬季推出全国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引导城市家庭进行家庭急救箱等医疗物资储备。
今年是“十三五”的收官之年,“十三五”期间,我国累计减贫人数超过5000万,这离不开财政投入的支持和保障。最新数据显示,中央财政投入脱贫攻坚力度不断加大,2016—2020年中央补助资金规模达到5305亿元,连续五年每年增加200亿元。
尉氏县大桥乡周庄村扶贫车间也是一个“巧媳妇”就业基地,200多名员工中绝大多数是村里的留守妇女,带动20多名贫困户就业。目前,尉氏县共建成“巧媳妇”创业就业示范基地58个,成为河南省实施“巧媳妇”工程的一个缩影。
目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出台多项措施,积极帮助外贸企业恢复产能。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集中开展联合招聘服务、重点行业企业就业服务、重点群体就业服务等十项服务,为稳就业保就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7月24日上午,由河南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网信办等11家单位主办的“决胜2020 河南更出彩”系列网络主题宣传活动在河南省人民会堂正式拉开帷幕。
7月24日上午,由河南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网信办等11家单位主办的“决胜2020 河南更出彩”系列网络主题宣传活动在河南省人民会堂正式拉开帷幕。
四川作为我国劳务输出大省,农民工常年外出务工总人数达到了2500万人左右。今年以来,四川多地通过农民工免费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水平和就业能力,助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落实“六保”任务,以保促稳,前期的一些政策措施效果已经显现。前五个月,山东193家企业增资合同外资34.7亿美元,增长25.5%;以并购方式新设企业50家,投资总额12.8亿美元,增长27.7%。
近日,在以“信心·机遇——全球疫情背景下的创新创业”为主题的首届上海创新创业青年50人论坛上,一位行业领军企业家认为,在线新经济带来了大量的轻创业机会,可以以极低的成本和某一细分领域的微创新,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创业。(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研究员,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