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有三急,不办不行。
司机钟某在工作时间跑去上厕所误了事,
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21550元。
合理吗?合法吗?法院会如何判呢?
基本案情
钟某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的司机,2015年4月被派至租赁公司与某公司合作项目工作,负责按指令接送该公司客户至指定地点。
自从合作项目以来,钟某也算尽职尽责,工作没出现什么纰漏。
2016年9月21日,钟某接到任务,要求他10点30分在某单位附近接客户。
10点20分,钟某到达目的地并发信息报已到,因该单位门口不能停车,他便将车开到旁边路口等客户电话。
等待中的钟某突然感觉肚子疼。肚子疼可憋不住。
钟某想着,反正时间未到,客户到了也会打电话的,遂一路小跑找了个公共厕所解决。
(配图:图文无关)
巧就巧在,偏偏在钟某上厕所的7分钟里,客户5分钟内连续拨打钟某电话5次、车辆调度员拨打6次,钟某都没有接到电话,回头一看,原来手机设置成了静音模式。
钟某看到电话记录后赶紧回电,但客户已自行打车离开。客户还在其后向租赁公司投诉及要求赔偿。
租赁公司认为是钟某的疏忽造成了公司的损失,遂将钟某调出该项目并要求其赔偿损失21550元。
租赁公司凭什么向钟某索取21550元?
租赁公司提供了证据,并认为:
租赁公司和某公司的服务费结算确认表记载:2016年9月份某公司基本服务费115500元,对租赁公司的绩效扣罚11550元,罚款10000元,扣罚理由主要为钟某此次事故的发生及租赁公司长期服务不足的问题。
钟某觉得自己很无辜,自己也就上个厕所,难道扣罚金额都要自己承担吗?
白云法院认为:租赁公司要求钟某承担损失21550元理据不足。
1、钟某花7分钟上厕所确实为解决生理问题,租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钟某在该期间未接听电话系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
2、租赁公司无证据证实已将其与某公司之间约定的服务考核办法已事先告知钟某,亦未在劳动合同或司机行为准则中明确约定。
3、钟某确因个人原因延误一次接车服务,但其在不清楚扣罚标准的情况下无法预见因此需承担21550元的赔偿责任,且该损失数额明显高于钟某提供该次劳动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即劳动者付出劳动所需承担的风险过大,公司不能将其经营风险转移至劳动者。
4、根据服务质量扣罚通报单可知,除了涉案事故外,还存在租赁公司长期的服务不足的原因。
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租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租赁公司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由劳动者承担明显不合理,并无不当。但鉴于钟某在工作中确实存在疏忽大意、工作失误的情况,造成租赁公司一定的损失,综合案情,酌情判令钟某向租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员工在职期间产生的损失应如何承担,需要从员工的过错程度、劳动合同约定、公司经营风险分配等方面,并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综合考虑。
首先,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享有了公司大部分的经营收益,应该与职工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如果一旦发生损失就由员工承担,远远高于其劳动报酬的风险是不公平的。
其次,员工通常在存在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员工在履行职务时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属于侵权责任,理应承担其造成的全部损失。在员工存在重大过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数额应是有限的,应综合考虑员工工资、公司是否亦存在过错、当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因素来确定。若员工无过错或轻微瑕疵,则可考虑为公司经营的正常风险,理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再次,用人单位应尽量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就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负担进行约定,无论是从保护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都是有益的。当然基于劳动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的特点,该条款应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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