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电影《少年的你》在全国上映后,校园暴力话题引发热议。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报告显示,2015-2017年间我国近六成校园暴力案件涉及故意伤害,超半案件因发生口角等琐事引起。近九成案件受害人存在不同程度伤情,超一成案件受害人死亡。校园暴力案件中 69.76%的故意杀人罪案件是有预谋的犯罪。女生间校园暴力比例超男生。
近年来,校园暴力处于高发态势,已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难点和痛点。如何合理合法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处置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舆论热议,由此呼吁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未成年人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可以说事关重大。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现实意义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如何去保护未成年人,考验着一个社会的公序良俗。就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而言,一些法律红线是30多年前定下的。随着我们国家青少年成长环境的改善,中国青少年心智成熟时间已比30多年前大幅提前,犯罪年龄明显有向低龄化转移的趋势。所以现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必要性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需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论述,以宪法为根据,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修订草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校园安全、人身权益受侵害、网络沉迷等问题作出积极回应,将部分被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写入法律,更好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客观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草案还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总结实践经验、体现时代特点,统筹考虑、处理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
围绕预防性侵制度、防治校园欺凌、建立专门机构等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列席会议人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
沈跃跃副委员长指出,近些年来,出现过多起性侵儿童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的案例,这与缺少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有关。
沈跃跃建议,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在第六章中增加一条,“实施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前应当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被评估为再犯危险性较高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知悉,加强警示与预防。”
邓丽委员认为,应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制度。
邓丽指出,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才能给予立案。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人证言少,多数情况下只能靠受害未成年人的陈述,由于孩子心智不全、认知能力弱,让未成年人单独或者由其家人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有困难和有失公平。
“为了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建议公安机关在司法保护中增加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强奸、猥亵等严重性侵未成年人的报案、控告、举报的,经审查,属于其管辖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及时报告有关机关或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再增加一款,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邓丽说。
建议赋予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
针对校园欺凌等问题,修订草案设置了强制报告制度、严格相关行业准入资格、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等规定,强化校园“护苗”。
全国人大代表陈凤珍坦言,法律没有给学校和教师一定的惩戒权,没有惩罚犯错误的学生的权力,学校和教师对于校园欺凌事件往往无能为力,对此,建议给学校和教师管理学生的惩罚权力,给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
“为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应该给未成年施害者从严惩罚。不是为了惩罚他,而是让其他孩子少犯错误。我们预防,光是教育,没有大力度的惩罚,未成年人就会明知故犯。”陈凤珍说。
刘海星委员说,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预防和治理措施,但是校园欺凌现象仍时有发生。建议充分运用此次修法的机会,将预防和整治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帮教和惩戒,切实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在校生的德育和法治教育。
杜黎明委员说,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中“变相体罚”和第二十六条中“变相开除”的行为边界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操作难度大。特别是在今年国家提出要赋予教师和学校惩戒权的背景下,教师的惩戒与变相体罚的行为区别在哪里、学校惩戒与变相开除的区别如何界定,需要作出明确规定。
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
周敏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增加了“国家监护”的规定,是一大亮点。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这里虽然规定了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并没有明确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修订草案把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为国家监护,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鲜铁可委员建议,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实体化,即在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作为专司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只有这样规定,草案中目前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国家监护制度等具体制度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发挥作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认为,修订草案强调政府保护责任,但落不到实处,很多地方提到“有关部门”的概念,但是法律条文中恰恰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有关部门”一直不明确。
“修订草案仅在‘政府保护’专章的第七十条规定,在乡镇部门中设一个工作站,这好像就是未成年人保护中一个非常具体的‘有关部门’了。其他的‘有关部门’都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些都是抽象的部门,不是一个具体的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么重大,但是除了这个工作站以外,看不到一个真正的‘有关部门’来担当主责。”孙宪忠说。
孙宪忠认为,从常识上来讲,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都有相关责任,可以将这些部门列举出来,给公众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映象网综合新京报、央视网、法制日报
今年,是省人大代表、致公党洛阳市总支部委员曹辉第三年参加省两会。这次,他聚焦中小学生,关注校园暴力、义务教育阶段课后学习辅导等事宜。曹辉表示,现在校园暴力的违法成本太低,对孩子没有教育意义,对家长起不到警示作用,“我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框架内,我省出台更严格的措施,加大对校园暴力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
据“虞城发布”消息,12月19日,网传一名自称商丘虞城县实验中学的“刘姓学生”,在与已死亡的实验中学学生张某的父亲微信聊天中说,其是张某生前的同学,且是他打死了张某。获悉相关情况后,虞城县公安局对网帖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迅速进行全面核查。
据“虞城发布”消息,12月19日,网传一名自称商丘虞城县实验中学的“刘姓学生”,在与已死亡的实验中学学生张某的父亲微信聊天中说,其是张某生前的同学,且是他打死了张某。经讯问,刘某耀对与张某的父亲微信聊天中编造虚假信息供认不讳,网传的聊天内容均是其本人编造。
据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20日通报,虞城县公安局得悉网络反映“虞城实验中学学生课间发病离世曾被官方认定意外,结果令人意外”情况后,虞城县局立即成立调查组,针对反映情况展开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共青团中央近日公开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符宇航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涉罪分级处理的建议》。针对其中“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关爱”的建议内容,答复意见表示,共青团将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台,联系动员青少年事务社工,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日前,河南禹州磨街乡大涧学校二年级女生被三名男同学往眼睛里塞纸片,该女童视力因此严重下降。对此,学校王校长承认此事,称男同学“没有恶意”,双方属于“玩闹”。目前事件已在处理中,当地教体局对磨街镇教育总支书记进行约谈,责令该校校长和该班班主任写出深刻检查,并进行全市通报。
日前,河南禹州磨街乡大涧学校二年级女生被三名男同学往眼睛里塞纸片,该女童视力因此严重下降。针对此事,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管理者应认真反思,从制度上查缺补漏,防止校园欺凌行为再次发生。
“我们的青春都需要温暖,寒夜里不惧怕孤单,拒绝侵害成为起点,勇敢地向前……”10月31日下午,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主持人小鹿姐姐的主持下,预防校园欺凌MV《青春需要温暖》在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举行首映式。
“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42万人,起诉6.76万人。最高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校园欺凌犯罪案件3407人,起诉5750人,有效震慑校园欺凌犯罪。
新华社太原6月22日电(记者王劲玉)近日,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一名职业高中学生在网络投诉称,过去211天内,多次遭到同学的欺凌、殴打,他因此受伤就医,甚至抑郁。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事犯罪嫌疑人进行侦办,祁县教育部门已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对职业中学校长、副校长、政教主任、财(36)班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失职行为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