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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是一记法治“重拳”

2019年11月15日10:20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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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新华社11月14日电)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威胁着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这类事故早就发生不少。比如2009年,来到人世仅103天的女婴小欢欢,被半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死在母亲怀中,肇事者是一名年仅12岁的男孩,他当时在天台上与6岁堂弟和1岁半的亲弟弟玩耍,失手将砖头扔下砸中女婴。即便10年光阴流失,“抛砖砸死女婴”的惨痛仍没从人们的记忆中淡去。而近年来一再发生的此类悲剧,也让社会各界纷纷建议重罚高空抛物行为。

  如今,鉴于高空抛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法终于就此印发专门意见,就惩治高空抛物行为,根据具体情形给予司法适用、犯罪认定等指导,这对以往法院在具体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的明确。据介绍,在以往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往往只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追究直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若找不到直接侵权人,则由整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很难达到“入刑”地步,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强,特别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

  而根据如今的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体情形不同,处罚有别,就是一种“精准惩治”。

  特别是,故意高空抛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仍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就表明,高空抛物不再是“结果罪”——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结果才定罪,而是“行为罪”——只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处罚的加码,心存侥幸者可以“歇歇了”。最高法相关意见还明确了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的情形,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更符合公众和舆论的期待。

  高空抛物“入刑”——不再只追究民事侵权责任,而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一记法治“重拳”,期待能震慑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罪恶之手。只不过,发生高空抛物,往往难以找到直接的肇事者。因此,最高法的意见还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决之后,这恐怕是关键中的关键,是今年攻坚的重点。

文章关键词:高空抛物 法治 入刑 行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责编: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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