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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查处药品、防疫用品、食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2020年02月06日18:1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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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立即开展口罩价格专项检查,坚决刹住口罩涨价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

  药品价格违法案例

  坐标:北京

  宣称连花清瘟胶囊可抑制冠状病毒,又将每袋进价16元的口罩涨价到每袋36元销售,这家虚假宣传加上哄抬物价的药店,将面临处罚。2月4日,北京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密云鼓楼店送达了《处罚听证告知书》。

  1月26日,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上述涉事药店进行价格行为检查时,发现该店借疫情防控之机,涉嫌对商品功能作出虚假商业宣传,发布与抑制冠状病毒有关的虚假广告,同时涉嫌哄抬物价。针对这一线索,执法人员向专案组报告,迅速采取措施固化证据,启动“一案双查”,依法进行处罚。

  与此同时,当事人还把一直售卖原价17.8元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趁疫情之机把价格提升至29.8元销售,涨幅高达67.4%;还在1月25日新购进一批口罩,将进价为16元/袋的“专业防护口罩(无呼吸阀)耳带式9001V*2个装/袋”以36元/袋售出,进销差率高达125%。这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的行为,将依法拟处罚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坐标:辽宁

  1月26日,葫芦岛市绥中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绥中县南门口大药房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售部分药品未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该局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坐标:广东

  1月30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珠海斗门区局)执法人员在井岸镇丽康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仁和益气养血口服液”(规格:10毫升*12支,产品批号:190602 )和“正山庄河参”(规格:40支 生产批号:ZSE-180501)没有标价标签或其他价格信息标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坐标:河北

  唐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唐山市路北区康泽药店销售的“板蓝根”等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5000元。

  防疫用品价格违法案例

  坐标:吉林

  1月27日,长春市榆树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榆树市大坡镇乐民堂大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进货价格为2.5元/瓶德新康84消毒液,以20元/瓶价格销售,加价率达700%,且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此,榆树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月27日,松原市市场监管局对松原市普安大药房第九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销售防疫用品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松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价格违法案例

  坐标:贵州

  1月27日,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六盘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1月23日起,将销售的蔬菜价格大幅度提高,部分蔬菜价格上涨3倍以上,涉嫌违反《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坐标:广东

  1月30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珠海市夏湾路208号夏湾市场二楼A区36、37号杨喜深蔬菜档进行检查。该蔬菜档通过美团销售猪肉,2020年1月26日销售土猪排骨250g+赠送红萝卜1根2份,收取179.8元;2020年1月28日,一取消单中显示:(新鲜)肋排骨(约500g斩小块)×1 ¥199.9;2020年1月30日销售(土猪)肋排骨(约300g斩小块),收取69.9元;该蔬菜档未能提供上述排骨进货单据。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1月29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民投诉称,金湾区三灶镇鹏泰超市销售商品价格过高,金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1月27-28日经营的大白菜售价在4.98-6.98元/斤之间,比春节前0.98元/斤明显偏高。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行为,已立案调查。

  坐标:吉林

  1月28日,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对四平经济开发区晨阳果品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1月23日以3.3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大白菜,当日进货价格为3.20元/公斤,1月27日将大白菜售价提高到9.98元/公斤,当日进货价格为3.70元/公斤,加价率169%,该超市在进货价格涨幅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售价,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对此,四平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章关键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食品价格 责编: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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