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凶难确定是高空抛物致伤案件的难点。为此,民法典草案中侵权责任编规定: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近些年,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头顶上的安全”引发全社会关注。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补充完善。
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真凶难确定一直是高空抛物致伤案件的一大难点 ,以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为例:
2000年5月11日,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差点成了植物人。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层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户邻居一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人家各赔8101.5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 可能有的人会觉得自己很冤枉,只是住在楼上却没有做这种坏事,为什么要承担1/20?这确实也是一个问题。
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律师 张保军: 可以把物业多增加为一个责任人,这样使得未来赔偿能够得到一个较好的执行实现。
如果经调查还是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按草案规定,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 所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的。比如他是在这栋楼的南面因高空抛物受到损害,那么肯定只能是南面的,并且得达到一定高度的,比如3楼甚至4楼以上的,可能造成这种损害的人来承担。当然如果住户能够证明自己家里真的没有人,期间不可能有人会从本户扔东西下去,也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果最终找到了侵权责任人,那么之前已经给予补偿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草案规定,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综合广州日报、央视新闻
高空抛物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江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丹:拿的是人家装水的净水桶,还有锻炼的杠铃,以及陶制且种有植物的花盆,从楼上扔下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这一条强调了高空抛物是一个违法行为,强调了实际上事件的性质,不单纯是一个民事侵权,有可能是一个刑事犯罪。
多次故意从18楼抛物,居然还扔下25公斤的杠铃,无锡男子获刑3年 来到楼下,蒋某远远看到矿泉水桶的碎片,不过没有造成人员受伤,便放心地回家睡觉去了。次高空抛物有惊无险,让蒋某更加有恃无恐,他用力将重达25公斤的杠铃扔了出去。
最近,一则“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的消息,再次引发大家对这个经典法律问题的讨论。2016年四川遂宁市油坊街127号楼,一只从天而降的铁球,砸中了楼下婴儿车里一名不满一岁的女婴,经过9小时全力抢救,女婴还是不幸离世。
猛犸新闻 东方今报记者了解到,在事情发生后,张女士一家立即报了警,物业也很快赶到了现场。” 赵经理表示,在加装朝空摄像头之前,物业工作人员会加强小区的巡逻频次等,同时会做好高空抛物危害的宣传力度。
高空抛物本身就是非常不文明的行为,可是竟然有人还从高空扔下大便,这种滋味,想想就十分可怕。24日,记者在富春山居小区走访了解到,在警方和物业公司介入后,通告发出不久,肇事者登门道歉。
画说民法典|第二期:高空抛物、坠物危害大
7月28日上午,记者从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获悉,《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会议二次审议,记者从会场了解到,拟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从一项修改补充为一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律,高空抛物的,有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青奥警务站接到群众报警,称楼上有住户往下扔水袋,已经扔了10多次,其中好几次差点砸到小区居民。民警调查后发现,这些水袋是住在28楼的一名11岁男孩扔的,最后民警将男孩及其家长带到派出所,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新华视点消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从六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草案同时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 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要追责?胎儿也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