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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少骚扰男同事案一审认定空少名誉权遭侵害

2020年06月17日09:17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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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去年10月,一段“南航空少电梯内骚扰醉酒男同事”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引起广泛关注。事件当事人之一的男空乘柴某被指亲吻骚扰另一名男同事于某。事发后,柴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视频系恶意截取,对其名誉权造成侵犯,将走司法程序。

  近日,这起涉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在南山法院进行审理。南都记者获悉,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于某相关言论构成对原告柴某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目前判决书已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男子遭男同事猥亵引发舆论关注

  南山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同在航空公司工作的原告柴某、被告于某因工作关系相识。同年10月,于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及相关微信群发布消息,称2019年10月11日凌晨,柴某在其小区电梯及住处对其“做了见不得人的事”,要求柴某道歉,随后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柴某猥亵。

  于某也向媒体报料,称电梯内被同事骚扰。经报道后,“南航空少被指电梯内骚扰男同事”事件迅速引发舆论关注,微博阅读量累计达4.4亿人次。

  2020年初,柴某认为于某发表的言论涉及不实陈述,极大降低了其社会评价,给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遂向南山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顺利查明案件事实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成员经过认真阅卷发现,该案的很多关键事实均是在只有原、被告双方在场、没有任何旁证的情形下发生。如何查明此类事实,关系到案件的准确认定。

  2020年5月中旬,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在法庭审理时主动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要求当事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并由法庭告知虚假陈述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引导当事人如实陈述。原告柴某、被告于某在宣读完《保证书》后,均明显对自己的陈述更加慎重,对待法庭的提问也更加谨慎。

  最终,合议庭适时抓住一方当事人的矛盾陈述连续询问,对其起到较好的心理震慑作用,使得该案事实查明工作顺利推进。

  一审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2020年6月,南山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的发言及电视节目中的相关言论构成对柴某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据了解,该案判决书已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当事人具结制度进一步完善,虚假陈述需担责

  据介绍,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作虚假陈述、作伪证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一行为,既严重损害守法方的合法权益,助长不讲诚信的社会不良风气,也影响司法公正与权威。

  诚信原则,既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明确了当事人的具结义务。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对当事人的具结制度更进一步完善,既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还要求当事人以大声朗读的方式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以更好地起到具结效果。

  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法庭事实查明提供了制度利器。南山法院表示,该案正是通过准确理解并积极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审理效果。

 

文章关键词:名誉权 男同事 当事人 一审判决 保证书 担责 被告 航空公司 具结 原告 责编:彭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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