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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被罚款10万!

2020年06月23日14:41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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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被罚款10万!当庭多次否认伪造)

  6月23日,艺人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一事登上微博热搜。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该案被告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并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该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

  据北京互联网通报,2020年5月,该院审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杨某称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杨某名誉的言论,故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南都记者查询中国庭审公开网发现,杨某即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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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法庭调查时,被告张某表示,微博并非其本人注册。这与法官从微博后台调取的账号信息不符。被告张某却当庭表示,其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涉案微博账号并非其所有,并当庭出具了派出所出具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证明材料电子版。

  通报称,张某提交的数张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民警签章的证明材料,均称张某因丢失手机、身份证报警。为进一步查实证据,法官给两家公安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两家公安机关回函均称,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安机关出具,其加盖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机关加盖。

  北京互联网法院组成合议庭并再度开庭审理此案。南都记者注意到,在合议庭向被告张某出示公安机关的回函,并告知提交虚假证据需承担法律责任后,张某仍坚持认为证明材料是真实的。

  合议庭三位法官结合回函的说明,一致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合议庭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法院表示,对于心存侥幸、试图以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文章关键词:杨紫 伪造证据 名誉权 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证明材料 合议庭 侵害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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