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各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更好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达成共识。
《意见》明确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和人员交流等7方面19项问题。
《意见》指出,要积极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经验做法,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建设。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等区域的,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涉及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在办理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要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对于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形,上级检察机关可与被监督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上级机关加强沟通、征求意见,从有利于执法办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确定管辖的检察机关。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卷宗材料,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取证,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的,可以结合食品药品性质特点和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食品药品有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认定。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听取行政机关意见。被监督行政机关十五日内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院应当继续调查。经过诉前程序,食品药品有关部门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 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网信办、食品安全办、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粮食和物资储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网信办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8日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更好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形成如下协作意见。
一、关于线索移送的问题
1.完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积极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经验做法,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建设。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屠宰场、食品和副食品批发市场、冷库物流中心等区域的;违法行为呈现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的;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等媒介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涉及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在办理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2.建立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研判机制。在定期会商研判的基础上,对于涉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及检察公益诉讼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各方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易发、高发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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