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纷纷出现物业给业主分红的事情,有不少网友表示:这就是别人家小区吗?物业给业主分红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该不该分?如果分,那又该怎么分?
有物业给业主发钱啦!而且还不止一家
近日,广州天河区的某小区业主委员就向业主“分红派钱”,业主最多可以分到近千元。
△在小区每栋楼出入口处,张贴了由业委会公布的返还公共收益的公示,其中也公布了每户业主的分配金额
这个小区内约有4万名住户,由于人气旺,不少临街楼宇的架空层都被用作商铺出租,这次要分给业主的钱的主要来源就是小区广告和商铺收益。
该小区业主委员主任也称,小区业委会自2019年5月成立以后就和物业公司协商,大堂和电梯里的广告收入,归全体业主。
不只广州天河区,在江苏苏州,也有物业喊业主过来领钱 。
11月25日,苏州一小区新入驻物业给全体业主每户发了150元。根据业主的说明,这笔钱是上个月物业公司经营产生的公共收益,应该是由全体业主共有。他还说,拿到这笔钱“心里肯定高兴啊”。
△图片来源:我苏特稿
物业的分红,我也可以有吗?
有不少网友在看到这些之后表示,这就是别人家物业吗?为什么他们有,我们就没有呢?
根据我国现有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公共区域及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经营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换言之,这钱物业该分,业主该得。
有专家指出,为了避免这部分钱被物业公司占用,小区需要成立一个能代表和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大会,还应该在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这部分经营性收入的归属。
还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这笔钱应当优先用于补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如果专项维修资金有结余,也可以用于向业主分红等其他用途,但必须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
所以,如果没有拿到分红也不需要过于担心
它们可能都体现在了
小区里一草一木、一砖一瓦的建设维护上了
你所在小区的共有收益
你了解过吗?
7月26日,吴佳拿着320名反对“物业使用公共收益做支出”的业主签字找到物业公司,被以“补充专项维修经费后没有结余”为由拒绝了。其实,最开始该小区物业公司曾建议将公共收益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调整民事主体人身财产关系的民法典以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为特质,通常并不限制物权形式和合同自由。回顾人类民法典绿色化的百年历史,中国绿色民法典的诞生必将成为以民事立法回应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的新的里程碑。
作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王利明 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被问及为啥不交物业费,小区业主王女士很苦恼,“合同上明明写的0.9元/平方米,物业却规定要收1.7元/平方米,不然不收。得知陈女士想按照0.9元/平方米的价格来交物业费,物业方面表示:“9毛的我们不收,我们只能按照1.7元/平方米的价格收取物业费”,并称,在2014年涨价前张贴过公示。
我们编纂民法典就是要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是要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就此而言,民法典一定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民法典的立法目标,民法典全方位、多角度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作草案说明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专门指出,民法典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企业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5月22日,作为今年全国两会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民法典草案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程序,这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离我们不远了。这次民法典编纂要继受民法的优秀成果,还要继受民法研究的丰富成果,尤其是我们中国学者改革开放40多年来积累的大量优秀民法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