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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后面多个“典”,这部法典为什么对每个人都很重要?

2020年06月20日17:01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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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发展的基本法律。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我们党还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完成,所以如今这部沉甸甸的民法典可谓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也是权利法,是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因为从胎儿到死后的遗体捐赠,人生的每一步,几乎都浓缩在民法典里,大到开公司、签合同,小到物业费、离婚纠纷、债券纠纷、隐私权等,一生的每一个民事行为,基本都与民法典息息相关。我们生活中常碰到的那些琐事都可以在民法典中得到解决办法。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些身边的小故事来看看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魅力。





中国人一辈子的庇护,民法典帮你护着



中国人以拥有房屋为安身立命的标志,有的人奋斗一辈子就是想有自己的大房子以获得一份踏实的感觉,在这有买有卖的过程里,房屋纠纷就变成了我们常见到的状况。


人生的幸事: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他乡遇故知。小新便处在人生这样的幸福阶段里,他本身是河北人,在北京上班的时候遇见了喜欢的女孩准备结婚,正要买婚房的时候就碰到了从前的发小胖虎。


俩人把酒言欢,一起回忆童年的趣事。酒过三巡以后,胖虎说自己最近的生意出了点问题,想把手里的一套房子卖了。小新一听,自己正要买婚房,这不是得来全不费工夫吗。


小新不好意思地跟胖虎商量,虽然两个人关系不错,但是也要把流程都走清楚,毕竟这也不是一笔小钱了,这可是他前半生的积蓄。胖虎满口答应,陪着小新签订了书面的合同,给他查看了房产证。


这时候小新总算是把心放在肚子里了,带着女朋友一起高高兴兴地去房管局办了过户。


本来以为这故事就是小新和女朋友永远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了这种童话美满结局,没想到,小两口刚刚开始装修没两天,就出了事。




一个男人哐哐敲开了他们新房的门,声称这个房子是他的,他们小两口无权入住。这可是把小新弄得满脸问号,赶紧找到胖虎出来对峙。


这三人一对峙才知道真相,原来,这个房子确实是那个敲门的男人的。他与胖虎本来也是朋友,因为一些原因,跟胖虎签订了借名买房的协议,想着自己的事情解决了就找胖虎把房子要回来,没想到胖虎竟然私自把不属于他的房子给转手卖了!


小新和房子的主人都慌了,但是也都没法让步,毕竟都认为这是属于自己的财产。


那这种情况下,房子原来的主人还可以把自己的房子要回来吗?


物权法上有一个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是“善意取得”。像本案的这种情况,小新去买房子的时候其实已经很谨慎了,他查看了房产证,还跟随胖虎去登记中心查阅了登记簿的记载,一切证明都显示这个房子是胖虎的,因此他才放心去跟胖虎签了合同,付了房屋全款,最终双方去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


因此小新就是一个善意的交易主体,是要受到我们“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的,因此他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即便是真正的权利人,也没有资格去要回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只能退而求其次要求胖虎承担责任。


在这样的事例里,法律优先选择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所以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以后去进行房屋物权的交易时,需要关注民法典。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却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所以小新就符合法律规定的拥有了这个房子,除了这栋房子本身,其实他还拥有了与之相伴的一系列权利。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所以我们买房要有门和锁与其说是防盗的不如说就是专有权的象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小新日常乘坐的电梯上有许多广告,民法典针对这些广告收入也做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可以说,民法典将小新买房会碰到的方方面面问题都想到了,也都做了规定,这让我们许许多多的“小新”在碰到咱中国人最关心的房子问题时真正做到了心中有底。


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哈耶克《致命的自负》


所以说民法典是正义的代表也不为过。正所谓财产诚可贵,生命价更高。既然民法典帮你守护你的财产权利,那你的生命安全、人身权利自然也会帮你保护。





遇见危险不用慌,民法典来帮你忙



中国的抗疫速度世界最快,展现出的出色抗疫能力赢得了世界的尊重。为了恢复经济,刺激消费,尽快度过疫情的影响并且解决就业问题,我国推出了非常接地气的“夜经济”,一下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支持。


2020年新名词TOP1:夜经济,让烟火气重新回归到了城市之中。


除了那些实体售货的,甚至连人们怎么也想不到能跟地摊相关的行业,做广告的,做公关,做新媒体运营等都入海了,一起释放“夜经济”活力。


 


△图片来源:微博


80后小夫妻在疫情的影响下,本来日子不太好过。看到这种新型业态两眼放光,这种低成本,低门槛,有收入又时髦的事情怎么少得了他们。于是他们投资了一辆小货车,准备凭借自己的时尚眼光,进一些好看的衣服在家门口摆摊售卖,想着能大赚一笔心里美滋滋的。


第一个礼拜销量极高,小两口赚的盆满锅满,想着一定要趁热打铁再进一批货回来卖。


谁知道刚开着自己的小货车出门,就被一辆轿车追尾了。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对方全责不说,而且还耽误了当天出摊造成了经济损失,小夫妻又委屈又无奈。


谁知道对方肇事司机听说了这个情况,不仅没表达出一丝歉意,还准备脚底抹油,在交警到达之前逃离现场。



要知道,要是肇事司机跑了,这件事情就会变得很难办,小夫妻的权利很可能就无法获得保障了,什么赔偿可能都得不到。平时性情温和的小夫妻实在没有办法,担心自己白白遭受损失,就夫妻合力把肇事者堵在了街上,用自己的办法在警察到达之前扣留了他。


可能有人会好奇,这种情况下真的可以这么做吗?这不是对坏人使用坏人的办法了吗?


但其实咱民法典里面规定,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在民法典中被称为“自力救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是不难想到,这肇事者必然不是个省油的灯,毕竟肇事逃逸这种事也不是人人都做得出来的。


他看自己逃跑不成,小夫妻竟然准备跟他来硬的。这等警察来了自己还不得负责任吗,于是他恼羞成怒,直接从车里跳出来拎住了丈夫的脖领子给了他一个耳光,威胁他们赶紧让路。


按道理来说,这个时候请求警方的帮助自然是最合法也是最稳妥的,但是拳头都打到脸上了,警察也不是超人不能立马飞过来,再打110肯定是来不及了。


打不过怎么办,只能跑啊,小夫妻落荒而逃,一下躲进了路边的商店准备避一避。谁知道肇事者竟然脾气上来了,一路紧追不舍,看小夫妻躲了起来竟然在路边捡了一块砖头一下就扔破了路边商店的玻璃门。小夫妻看对方如此凶悍只得继续躲避,过程中也撞碎了不少店内物品。



还好,没过多久警察就赶到,制止了这场闹剧。


小夫妻担心自己不止车撞坏了耽误了生意,还得赔偿店内损失,非常懊恼。但其实他们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既为自己争取了警察来救援的时间,也不用赔偿店铺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甚至如果有人说,我遇到这种事要是可以打得过呢,我担心一直躲避他会伤害我。那其实也是没问题的,只要是正当防卫即可。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之前当我们碰到危险的时候,总会担心万一自己逃脱了却误伤了“坏人”,会不会无辜的自己反而要被法律惩罚。然而民法典就给了我们答案,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方,当危险或事故发生,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我们最需要保护的,而不是要先去顾虑后果或者赔偿。


当然了,在不断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也要时时想着自己处于社会之中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言行都不该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否则就是违反了民法典的原则。





起名有自由也要合理,民法典教给你道理



前些日子有个特别热门的话题,在微博热搜上挂了好几天。


因为一个明星生孩子了。


有人可能会觉得奇怪,明星生孩子有什么可讨论的,这不是正常生活吗。但网友骂这个明星的原因是因为她的孩子随她丈夫的姓,网友认为这与她一直标榜的女性自由,女性权利相违背,是卖人设,是对女性权利的背弃。


关于这件事的对错我们不去过多讨论,因为在我们民法典里面随父姓和随母姓其实都可以,只要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就是人家自己的自由。


可是这世界上还真有人不想让自己的孩子随父姓或者母姓,就很值得讨论了。


有一对夫妻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他们对女儿的未来充满了各种期望,各种祝愿。



父母赋予新生儿的第一个印记就是他/她的名字,这大概率是会伴随其一生的。所以父母都是绞尽脑汁,不想让自己的孩子的名字落于俗套,以至于现在的新生儿名字是一个比一个文艺却也一个比一个复杂。


 


这对夫妻自然也不例外,他们两人有着共同的爱好——读诗。如果能把自己的爱好和自己美丽的女儿结合到一起自然是一件美事,于是他们就取古诗词里面的字给女儿取了个很美的名字叫“北雁云依”。


北雁不是他们夫妻谁的姓,而是他们专门为女儿创造的复姓,云依是名。两夫妻对自己的智慧成果感觉很满意,这么美的名字,清新脱俗,非常适合他们可爱的女儿。


可就当他们得意洋洋地拿着这个名字去公安机关登记的时候,却被负责登记的民警拒绝了。


因为公安机关说,这个姓不符合规定,无法登记。


两夫妻感觉很生气,认为我自己的女儿为什么我连让她姓什么的权利都没有呢!


于是就把这件事情告到了法院,而这个案子也成为了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被列入教科书称为“北雁云依案”。


很可惜,“北雁云依案”最终以原告——这对夫妻败诉为终。


因为法院认为,公民具有选取或者创设姓名的权力,但是如果想选取或者创设姓氏的话,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中国的伦理观念。


一般来说,我们中国人在选取姓的时候,应局限于父姓或者母姓。这样做,首先符合中华传统文化观念,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管理。毕竟看见你姓张,就知道你爸或者你妈姓张,这样不管是排查啊还是什么的,都比较利于辨认和管理。


因此当家里有新生儿的时候,我们的智慧应该发挥到取名上面,而不是创立姓氏方面。


基于这样的考虑,最终法律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


当然了,这世界上的情况这么复杂,自然也会有一些孩子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从这三个小故事中我们不难发现,那些存在于我们生活中的不论是买房、结婚、起名等人生大事还是家长里短、邻居拌嘴等生活琐事,只要碰到了困难有了疑惑,都可以去寻求民法典的帮助,因为它永远站在最正义的一面用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替我们解决着问题。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其实这个世界哪有什么岁月静好,明明是民法典为你编织的严密法网在默默守护你的美好生活。




文章来源:光明网作者:曹梦阳、赵刚


文章已于修改

    文章关键词: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簿 法典 专有部分 共有部分 小新 业主大会 房屋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 坏人 责编: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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