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三门峡中院获悉,原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某因受贿案被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赃款92.5万元上缴国库。近日,三门峡中院做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判。
经一审法院审查,张某于1997年4月至2002年12月任灵宝市公安局豫灵派出所所长、2007年8月至案发前任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徐某、陈某、郭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2.5万元。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某在办案机关调查其插手矿山纠纷问题时,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陕县人民法院遂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追缴赃款9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三门峡中院审查,确认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房琳 通讯员 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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