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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发布十大案例 一年内不签合同双倍发放工资

2017年04月29日08:25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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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李先生,4个月内发现自己患有矽肺病,而他此前在一家银矿工作,长达23年都接触矽尘。他的劳动关系解除了,原单位还管吗?五一劳动节来临,昨天,省高院发布的南阳市中院10起劳动者维权典型案例,告诉你标准答案。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彬 赵杰

  劳动关系解除后查出职业病,单位还得管

  南阳的李先生于1989年至2012年在某银矿从事井下岩工及碎矿破碎等工作,累计接触矽尘达23年。2012年5月,用人单位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2012年9月,李先生被诊断为矽肺壹期病患。后李先生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没在其他单位工作,所患职业病应系其在某银矿工作时接触粉尘而引起,遂判决某银矿公司对李先生所患职业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未签劳动合同不能“说辞就辞”

  刘女士1997年到南阳市一家信用社上班,1998年单位与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1999年合同到期后,她的工作未受影响,一直按单位的规定工作、领工资。2011年12月,经上级部门批准,刘女士所在的单位改名,就在这时,已工作15年的刘女士突然接到单位通知,她被停止工作了。刘女士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调查后最终作出裁决,刘女士和原工作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决定,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女士的单位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支付刘女士被停止工作至安排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

  一年内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发放工资

  2012年6月,家住四川省的高先生到南阳某轮胎公司上班,双方约定月工资3500元,但该公司与高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高先生在车间打磨修补轮胎时,不慎被打磨机割伤左手。高先生出院后,双方曾多次商谈赔偿事宜,均未达成协议。2013年7月13日高先生被辞退。后高先生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轮胎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500元,并获得支持。轮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工伤“上班途中”不能机械认定

  61岁的李先生是邓州市某林业公司的清洁工,2014年7月23日5时40分,李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一半挂车相撞,李先生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的儿子小李向邓州市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林业公司认为公司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李先生5点多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人社部门审查后也不予认定工伤。小李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夏季,根据李先生清洁工的工作性质及日常作息习惯和相关证人证言,应认定李先生发生事故时确为“上班途中”,遂判决责令邓州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文章关键词:上下班途中,上班途中,银矿,判决,劳动仲裁 责编: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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