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赵文君、屈婷)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界定比较宽泛,不便于精准惩治。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的范围。
专家表示,科学地界定假药、劣药,并实施科学监管是法律修订的重要议题,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益和行业声誉关系重大。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说,对假药、劣药概念加以界定和厘清,使得假药、劣药概念更为契合事物本质,相对更容易认定,更符合执法实践,有助于更好地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此外,二次审议稿更加体系化、无疏漏地为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从而形成周密的监管网络。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唐民皓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形从药品品质的假劣中分离出来,单独列出进行表述,有助于监管执法的科学性。
上海市药监局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0〕042019002137号)显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上海)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被罚没共计3665.4元。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今天(2月26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有关情况。依法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涉及其他民生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
记者2月19日从公安部获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防护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快侦快破一批大要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1月25日主持召开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会议强调,要强化依法打击,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救治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10月15日下午15时,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中牟举行2019年罚没物品销毁活动启动仪式。
昨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沛: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审评审批。
不仅仅是抗癌药品,在新版《药品管理法》中还明确,对“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落实处罚到人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还全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旦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昨天(21日)召开记者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我国当前立法工作进展,很多内容涉及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关于药品管理法,需要主要按照药品的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的范围,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直接危害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应当予以处罚。
近日,河南新乡一知名制药企业——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被依法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今年5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对河南佐今明医药有限公司作出罚没2460元的行政处罚。
疫苗管理法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作为疫苗管理领域的专门立法,草案三审稿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