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8月26日,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上岗”施行。引发社会热议的和药品有关的各种疑问,在这部新版《药品管理法》中都能找到答案。
假药?劣药?界定更明确
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范围界定比较宽泛,不便于精准惩治。新版《药品管理法》首次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的范围。
假药范围包括:
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劣药范围包括:
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进口未批境外新药不按“假药”论处
此外,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罕见病新药、儿童药等要“优先审批”
国家药监局负责人刘沛26日上午表示,在新版《药品管理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境外新药、抗癌药的审评审批。
不仅仅是抗癌药品,在新版《药品管理法》中还明确,对“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狠罚!严惩!落实处罚到人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还全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旦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提高了财产罚幅度。如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加大了资格罚力度。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增加了自由罚手段。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勇于创新,服务创新,在今天的浦东,一批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重大科技项目,展现中国改革开放所汇聚的巨大成就。在张衡路上,从农田中破土而出的“鹦鹉螺”,就是张江最核心的大科学装置之一:“上海光源”。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分别检验,标示为安徽省泽华国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景天和1批次制川乌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均为性状。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彤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前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鉴别。
近年来,为解决罕见病用药难、用药贵的问题,有关部门在罕见病药品的创新研发、审评审批、医保等方面都采取了诸多举措。“在中国已经获批上市的55种罕见病治疗用药中,目前已有32种被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适用于19种罕见病。
“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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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已近三周时间,新药品管理法对于假、劣药品“严惩不贷”,这一态度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进一步提高了药农和药师们在采药、用药环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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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务程序进一步简化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1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包括简并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申请文书,减少资产负债表等材料报送,简化税务文书送达程序等。
明天起,又有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禁止利用讲座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生活垃圾类别调整为4大类,两部药品管理法律生效……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也将正式“上岗”,法律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设置了比一般药品更高的处罚。
明天起,又有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禁止利用讲座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生活垃圾类别调整为4大类,两部药品管理法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