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1日上午,江苏盱眙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两轮电动车被一辆出租车撞倒了,伤者鲍传红因抢救无效离世。由于鲍传红在进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车辆优先通行;出租车司机也没有在交叉路口履行减速和观察的义务,因此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两者负事故同等责任。随后警方组织出租车司机、保险公司和鲍传红的丈夫秦加山和其女儿进行调解,三方达成共识,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鲍传红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万元。
这起交通事故就要被解决时,一个名叫植顺宏的男人出现了,他提供了一个法院出具的,维持夫妻关系的《民事调解书》,来证明自己是鲍传红的合法丈夫,而秦加山则拿出结婚证来表明自己才是合法丈夫,这两个看似都“合法”的丈夫,让事故的赔偿变得复杂起来。
嫁给“万元户”
鲍传红有过两段婚姻,她和第一任丈夫植顺宏是在1985年结的婚。植顺宏说两个人是同村人,读书时就认识了。上世纪80年代,植家和鲍家的条件有着天壤之别,植家是村里人人羡慕的“万元户”,而鲍家因为孩子多,劳动力少,生活很困难。因此,当有媒人上门给植顺宏提亲时,鲍传红的父母一口就答应下来。
鲍传红的妹妹鲍春红提起来姐姐的这段婚姻,忍不住哽咽,她说当时姐姐根本就看不上植顺宏,只是被迫答应了这门亲事,而且结婚后姐姐没少受植顺宏的辱骂,夫妻俩总是吵架,日子过的磕磕绊绊,姐姐经常回娘家边哭边诉苦,可是父母还是让姐姐回去。
鲍春红眼里姐姐婚姻的不幸福,在植顺宏看来只不过是小打小闹,他觉得他们夫妻感情挺稳定的。就这样吵吵闹闹地过了几年后,1992年6月鲍传红还是忍不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随后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植顺宏不服,便向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庭后,承办法官对两人进行了调解,鲍传红同意了复婚,于是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植顺宏表示,由于两人结婚时没领结婚证,他就问法官复婚时要不要拿结婚证,法官说不需要了,让他们好好回去过日子。好景不长,两人复婚后没多久,在1993年忙碌的6月,植顺宏发现妻子鲍传红不见了。
领取“结婚证”
鲍传红不是一个人走的,她是和她的初中同学秦加山一起离开的。秦加山说他和鲍传红是在1992年底偶然相遇的,当时鲍传红告诉他,自己已经离婚了,秦加山听到这个消息便开始追求她,两个人浓情蜜意谈起了恋爱。1993年秦加山准备到常州打工,鲍传红决意跟他一起。秦加山说他们俩是1993年结的婚,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结婚时只是简单地摆了酒席而没有领取结婚证,后来因为女儿读书的需要,才在2015年9月补办了结婚证。
秦加山说自己脾气一向很好,从来不打骂,鲍传红不介意他的穷富,只看重他人好。这些年因为没有一技之长,只靠打工他也没攒下来多少钱,岳父岳母对他的评价也挺一般,但也在慢慢认可。2018年6月,女儿惠惠(化名)大学毕业了,在杭州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原本以为一家人的好日子即将开始,可没想到7月份,鲍传红就出事了,父女俩如遭雷击。
婚姻是否有效
一方有着复婚的《民事调解书》,一方有着结婚证,植顺宏和秦加山都认为自己才有资格处理鲍传红的善后事宜,周围人觉得植顺宏对鲍传红并不是很好,现在人死了,只是想过来分钱而已,而鲍传红跟秦加山过了20多年,他俩的婚姻才是有效的。
起初,为了化解矛盾,秦加山还特意请来鲍传红的叔叔鲍义飞出面调解,鲍义飞最初拿出的调解方案是,60万的赔偿款,扣除丧葬费等费用,剩余部分由两个孩子,也就是植顺宏的儿子植强(化名)和秦加山的女儿惠惠(化名)平分,然而又因植强(化名)缺席了母亲鲍传红的葬礼,调解方案改为植顺宏方占55%,秦加山方占45%。没成想植顺宏又反悔了,最后双方只得对簿公堂。
2019年7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宣告鲍传红与被告秦加山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份判决确认了鲍传红与第一任丈夫植顺宏的婚姻关系,也让第二任丈夫秦加山失去了争夺赔偿款的资格,对此秦加山并不介意。但当听到传言说女儿惠惠(化名)是非婚生子女,同样得不到赔偿时,他愤怒了。他认为鲍传红人都没了,还在争这个钱太没意义了,让两个小孩一人一半就行了,植顺宏却认为这赔偿款应该分成三份,他和儿子各一份,秦加山的女儿一份。
两段婚姻的合法性得到了终审判决,但目前这笔60万的赔偿款到底怎么划分,双方还在争议中。
普法时间
Q1:鲍传红死亡的事实,会影响到她婚姻无效的认定吗?
A1:应该是没有影响,因为《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的第五条,它又有明确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是双方死亡,生存的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去提起一个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那么通过这个法条可以反推,就是死亡本身,它不会是重婚这个事由消灭的一个原因,因为即使你死了,那么我们生存一方可以去诉这个无效婚姻,我们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去诉你这个无效婚姻。
Q2:鲍传红和秦加山的女儿惠惠,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呢?
A2:惠惠的话,是属于鲍传红和她第二任登记结婚的老公所生的孩子,但这个是一个重婚,那是一个无效婚姻。所以的话,惠惠在法律上来讲她就属于非婚生子女,那么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在中国和婚生子女是同一法律地位,《继承法》的第十条也规定就是非婚生子女,他和婚生子女是同样来进行对待,所以的话他都属于法定继承人,所以她(惠惠)的这个继承权的资格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Q3:那如果这样的话,那60万元的赔偿款有惠惠一份吗?
A3:60万的赔偿款的话,它实际上核心的是包括丧葬费、包括抢救的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丧葬费和医疗费的话,是直接支出要扣掉,那么剩余部分钱的话就是属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这两部分的话一般情况下,不视为是遗产。那么这个要赔给谁呢?就应该赔给鲍传红的配偶、父母、子女,因为他们会有精神上的痛苦,那因此的话,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应该分配给,她此前事实婚姻的配偶(植顺宏)以及她事实婚姻的儿子(植强),以及后面的重婚生的非婚生女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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