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近日,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提示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面向境内居民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骗来的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较大。
二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有的还利用名人“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花样翻新的各种名目发行虚拟货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比如,近期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有平台开始炒作“虚拟货币是超越黄金白银的避险资产”概念,而实际情况则是其价格大幅下跌致使消费者损失惨重。不仅如此,这些平台还通过机器人程序刷量、篡改数据等行为,借以营造出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繁荣”假象。在诱导消费者入场后,平台会采用各种操纵市场手段侵占消费者财产。
三是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银保监会等五部门提示消费者,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广大公众应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记者 葛孟超)
12月1日截至14:00,比特币价格报19455.31美元,24小时涨幅为5.05%。比特币在最近一个星期内也上演了暴跌,11月27日,比特币从18913美元高位暴跌,一度跌至16354美元,跌幅达10.2%,过山车行情起伏剧烈。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
“民法典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可视为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遗产而继承的信号。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遗产的范围,将遗产范围的界定改为了概括式,可以统一裁判思维,提高虚拟财产继承的稳定性、透明性与可预期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
事实上,只要仔细研读国家层面关于支持区块链技术运用的相关政策条款,我们就会发现,其中并不包含任何支持发行虚拟货币的内容。对虚拟币交易平台的各种套路,各级监管机构一直在苦口婆心地提示风险。
(彭婧如)区块链在中国正迎来前所未有的政策利好,掀起新的发展热潮,但一度沉寂的虚拟货币炒作热度却再度抬头,甚至有人竟敢假借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发币炒币。胡继晔解释,区块链只是一个中性的技术,是一个基于分布式账本的技术,有些不法分子打着区块链的旗号发币,是在打着技术的幌子进行诈骗。
虚拟货币炒作近期出现重新“冒头”趋势。“相关情况总体可控,对于‘出海’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进行了一些技术处理,同时要求主要支付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从支付结算的环节加强排查和清理。“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所有的虚拟货币在中国都是违法的,要严打严禁。
最近这段时间,有一个词儿是特别的火:区块链。区块链技术从2008年开始出现,凭借独有的信任建立机制,在贸易金融、公共服务、农产品溯源等领域应用价值巨大。” 按照这位所谓导师的说法,这个区块链钱包已经跑路,现在APP已经无法登录,他自己被骗了十几万元。
随着区块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区块链在投融资领域的热度不断升温。更奇葩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哪怕在同一时间有公司高管遭到公安机关逮捕,由于公司与区块链概念沾边,仍然收获了涨停。
据“RXChain瑞幸链”官网介绍,今年6月,“RXChain瑞幸链”的虚拟货币“RX”正式上线交易。科技日报记者在数字货币行情MyToken网站上看到,“RX”现已处在停滞交易状态。
@支付宝安全中心 10日发布消息,重申对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的态度:禁止将支付宝用于虚拟币交易,若发现交易涉及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宝会立即停止相关支付服务。对于商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会坚决予以清退;对个人账户涉嫌虚拟货币交易的,根据情节采取限制账户收款功能,甚至永久限制收款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