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案情引发的激烈讨论
阮齐林认为,此案值得探讨和反思的重要之处,在于我国司法实践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认定,法律如何才能真正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防卫者。
2014年6月, 田仁信被判无期徒刑后,放弃上诉,进入监狱服刑。该案归于消沉,就像一滴水融入大海悄无声息。
直到一年后的今年6月,有网友将判决书放到网络上。各界对该案的关注度快速升温。
在网上,网友几乎一边倒地对田仁信表示同情,质疑判决无期徒刑过重。也有网友呼吁应尊重审判的独立性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年前的案子此时被热议并被质疑,作为一审法院,温州中院也成为舆论的焦点。温州中院相关办案人员并没有接受媒体采访,而是于6月18日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出“关于被告人田仁信故意杀人案的情况说明”,以此作为法院的一个态度和回应。
这份情况说明,分别就网友质疑最强烈的“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被告人田仁信量刑是否过重”、“被告人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给予回应。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起案件引起的波澜迅速推向全国。除了网友,法律界人士也纷纷介入讨论,撰写文章,发表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认为,此案值得探讨和反思之处,在于我国司法实践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认定,法律如何才能真正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防卫者。
华南理工大学一位资深法律学者认为,这起案件有着现实的意义,不管大家讨论的结果如何,这样的讨论会对法院有警醒意义,要求法院在具体个案中,更为审慎,辨析每个细节,通融常情常理,再结合法律精神,才可能作为合理且服众的判决,这不仅是司法判决的内在要求,对维护司法形象也至关重要。
罗梅不懂法律,对于外界对她丈夫案情引发的激烈讨论也并不知情。田仁信曾从监狱打过电话回家,她叮嘱田仁信,在监狱好好表现,争取减刑,她和孩子们在等着他回家。
(文中罗梅、张平均为化名)
各方观点
观点1
“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
罗梅:“他强奸了我,压在我身上做那事,前后有半个多小时。”
温州中院:仅能认定张某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因为案发8年后,罗某才指证张某强奸,但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的精斑予以证实。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某的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那么,法院认为“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到底算是什么呢?如果是猥亵或者侮辱妇女,对此,判决书也应该说清楚,而不是含糊其辞的“不法侵害”。
观点2
“被告人田仁信量刑是否过重”
田仁信家人:“这个结果出乎我们预料。对方有强奸犯罪在先,我弟弟是防卫杀人,而且也有自首情节。”
温州中院:本案起因是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田仁信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由于田仁信为报复持刀不计后果砍击张某二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赔偿,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判决后,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张国所(律师、田仁信辩护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田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是合适的。
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温州中院认定田某为故意杀人是成立的,但从量刑上,判田某无期徒刑过重。田某杀人事出有因,再加上田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为降低,在量刑上适当从轻处罚,判田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较为合适。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考虑到人性的冲动和弱点,当丈夫面对妻子被他人侵害的场景,在愤怒、冲动情绪支配下,激情杀人。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要考虑到人之常情,适用排除责任的防卫权,免除或减轻处罚。该案判田某无期徒刑,显然过重,判田某十年有期徒刑比较合适。
观点3
“被告人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田仁信家人:是正当防卫。
温州中院:田仁信供述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正当防卫和具体案件事实结合得特别密切,本案案情比较模糊,没有一个人能说得清田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法院考虑到强奸的事实不能确定,田某和张某在互殴打斗过程中的状态不确定,因此不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个判决符合目前我国司法对防卫认定的尺度,但这个尺度对防卫人过于苛刻,不利于防卫人。
朱明勇(律师、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院认定张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这种观点过于片面、机械,不能根据张某下床,有提裤子的动作,就认定犯罪中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很苛刻,很多属于正当防卫范畴的行为都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此案即属于此种情况。法官一般采取“客观归罪”,根据客观结果来归罪。法官在事后要求防卫者行为适度,稍有出格就可能判定为各种伤害罪。这在客观上剥夺了公民充分的自我防卫权利。
李肖霖(律师、曾经担任北京律协刑辩委员会秘书长):单个的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不等于所有的不法侵害结束,谁也不能保证张某在应付完田仁信后,会再次对罗某进行侵害,犯罪危害并没有消除,而且双方在打斗过程中,田仁信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侵害。田仁信为了保护妻子免受侵害,用刀防卫,属于正当防卫。
郝志成(律师):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即使进行“事后”防卫也合情合理。只要侵害人张某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脱离现场的意图或事实,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就没有任何保障。因此,只要这样的秩序空间仍然存在,受害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机就不会消失。(记者 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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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田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