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讯 莫名其妙地成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直到该工厂因合同纠纷,法院找上门要拘留张先生,张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5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涉嫌侵权的工厂负责人宋某对张先生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抚慰1万元,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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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登门索债,市民方知自己是企业法人代表
张先生家住郑州市,本来过着简单而平静的幸福生活。但2009年5月后,这种生活突然被打乱。这年5月的一天,郑州某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来到张先生所在单位,并告知张先生说:他是某企业法定代表人,该企业涉入一宗案值数十万元的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宣判生效后,张先生所在企业并未及时履行判决。
按照法律规定,身为法人代表,如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要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这时,张先生才知道自己的身份被某企业冒用,自己莫名其妙被任命为企业的法人代表。随后,张先生开始了解自己“被法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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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被冒用,法院判令侵权者赔礼赔钱
张先生称,他的户口原籍在禹州市,1996年,毕业后来郑州发展,当时为方便找工作,他将户口迁到郑州,落户在其表姐夫宋某的户口本上。当时宋某是某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之一。1999年1月,宋某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任命张先生为该厂法定代表人,张对此事毫不知情。
2008年7月12日,该厂向工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同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厂退还设备款、违约金等费用。而莫名其妙“被法人”的张先生则成了“替罪羊”。
张先生表示,此事使他的人格尊严受到贬损,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要求该企业负责人及其主管单位向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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