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小冀镇4岁男童王某涵被害一案,昨日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李秀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天,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近亲属20余人,新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余人,郝村村委会干部等人旁听了庭审。
【回顾】男童遭邻居下毒手
2015年7月8日傍晚,新乡县小冀镇郝村4岁的男童王某涵离奇失踪。7月9日,公安部门将嫌疑人锁定为王某涵的邻居李秀玲。
在事发17天之后, 也就是7月25日上午,当警方再一次找李秀玲讯问时,她提出“要找一个信任的说话”。
当晚,李秀玲如实供述出她于7月8日下午6时许将男童王某涵杀害的过程。
7月26日凌晨,民警在李秀玲家中花池下方深层的窨井中找到王某涵尸体。
12月1日,新乡县小冀镇王某涵被害案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12月30日上午9点,该案再次在新乡中院开庭。
【指控】 因妒生恨杀了男童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秀玲与被害人王某涵(男,2010年10月25日出生)是前后院邻居,李秀玲认为自己的孙子不如王某涵健康、聪明而产生嫉妒心理。2015年6月份左右,李秀玲产生了杀害王某涵的想法,2015年7月8日18时许,王某涵被李秀玲杀害。
李秀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李秀玲的行为构成投案自首,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李秀玲及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 案犯故意杀人判死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秀玲仅因嫉妒他人而预谋杀人,手段残忍;事先清理藏尸窨井、事后还多次对窨井进行掩盖;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及影响极大,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李秀玲及其辩护人请求轻判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李秀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秀玲是坦白,但不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秀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秀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402元。
宣判后,李秀玲当庭明确表示对判决无意见,并表示不上诉。(大象融媒东方今报记者 刘羽)
11月18日下午5时许,汝州市广成路建行路段,一名五六岁的男童坐在正在行驶的摩托车后座上和亲属一块赶路,不慎左腿被卡在飞速运转的摩托车后轮内不能自拔,情况十分危急。接到救援指令后,当地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医务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联合展开紧急营救。
今天(11月14日)上午,河北保定蠡县坠井男童聪聪的爷爷和父母,先后来到蠡县县委、县公安局、县人民医院和蓝天救援队蠡县组,对参与救援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并送上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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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男童迷失深山奇迹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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