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侯梦菲
核心提示丨能上不能下,这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8月6日,《河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印发,规定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分为6种,即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违纪违法免职等。据悉,《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点|印发文件,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
据了解,早在2015年7月,中央就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与2014年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合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干部管理制度。
目前湖北、辽宁、北京、海南等多个省份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以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河南此次出台的《细则》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这意味着,基本所有的领导干部都在适用范围内。
《细则》还特别指出,重点要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此外,《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下的渠道,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违纪违法免职等6种。
细节|明确规定了“下”的6种情况
渠道1到龄免职(退休)
《细则》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免职或者退休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或者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渠道2任期届满离任
《细则》规定,河南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但尚未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同时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终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渠道3问责追究
《细则》加大了对我省领导干部“问责追究”的力度。除中央规定的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抓作风建设不力、干部选拔任人唯亲,以及对配偶、子女等约束不力的5条规定之外,河南新增了若干规定:包括不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热衷搞政绩工程;落实上级改革部署不坚决,甚至阻挠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以及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施的重大国家战略、部署的中心工作中推进不力,完不成任务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等失职失责情形。
在处罚上,中央规定,对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而河南对问责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的方式包括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舍去了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等“柔性”方式,处罚更为严厉。
渠道4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
根据中央的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共规定了10种情形。河南《细则》则明确规定5大类的23种情况,干部具有这23条情形之一的,经组织提醒、函询、诫勉没有改正,或者情节较为严重,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这5大类包括政治方面不忠诚不守规矩、廉洁方面不严格不干净、工作方面不胜任不担当、作风方面不扎实群众不满意以及其他方面等。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遵循考察核实、提出建议、组织决定、进行谈话、履行任免的程序。如果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此外,河南还新增了一条规定: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渠道5调整不能正常履职
《细则》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一年,或者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适当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领导职务。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这相较中央相关规定也更为严格。此外,对于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渠道6违纪违法免职
对于违纪违法领导干部,《细则》规定,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细则》还要求,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给予热情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因问责或不适宜担任现职受到免职处理的干部,酌情安排合适工作,能力不足的强化学习培训;受到降职处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思想引导,激励干部奋发有为;对因健康原因被免职的干部,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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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非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领导也要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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