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阻止抢夺公交方向盘,认定为正当防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意见》对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行为作了要求。
意见明确,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意见》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行为也提出了要求。
《意见》提到,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近日,重庆一水果摊主因占道经营,与城管发生争执,摊主将果筐砸在城管面前致城管队员杨某某手被划伤,杨某某随后追打摊主,摊主在躲避过程中抓起西瓜刀砍伤杨某某手部。认定摊主砍伤城管系正当防卫,符合法律规定及近期出台的指导意见要求,也符合公众朴素的情感判断与伸张正义的期待。
9月11日,记者从涉事的女商贩杨女士处获悉,9月10日晚8:35分,涂山镇城管大队一名工作人员通过办公电话向杨女士告知称,“(发生冲突)当时的城管已经被停职调查”,随后,记者根据杨女士传来的一份通话记录,打电话向涂山镇城管大队核实此事。
张某逃至二楼,谭某持刀追赶并与其发生打斗,谭某想问其要钱私了此事,后张某用三叉铁叉将谭某叉伤后逃离现场,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供述:“陈某丈夫拿刀对着我挥砍,我头顶扫出一道伤口,开始用刀向我腹部捅。如果谭某发现其妻陈某被张某强奸,那么谭某就可伤害张某,而且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9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平安南岸 发文,通报此前城管与水果摊主冲突被砍伤案的处理结果。通报称,城管队员杨某桥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被行拘,女摊主被追打中挥刀致城管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同时,女摊主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被警方予以警告处罚。
其实,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见的抢险救灾、救助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在刑法或民事法律中,将其视为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具体到紧急避险行为中,避险人在不得已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护了较大的合法权益。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最近媒体报道的“永州猥亵事件”,让山东滨州大四女生小郑受到了很大触动。” 2019年10月31日,因为郑某平“犯罪情节轻微、达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踹伤猥亵男男生被解除刑拘 案件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在此背景下,永州市公安局能责令撤销案件、提级重新调查的做法,无疑回应了广大网民的关切,也呼应了公众的正义期许。但胡某脚踢雷某某的主观目的若是为了“堵截”“扭送”猥亵男,而不是故意进行事后伤害,就应当认定为阻却非法。
因邻里矛盾遭多人追打,广东惠东男子郑剑锋持剪刀刺向对方,造成2人重伤。郑剑锋辩护人提出,郑剑锋到达案发现场后,看到侄子被欧某伟一方掐着脖子,双方产生口角,不是郑剑锋主动挑起事端,应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