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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多名公务员因微信办公被处分

2019年02月22日14:55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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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

  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

  微信办公泄密有哪些情形?

  暴露了什么问题?

  又应当如何解决?

  典型案例

  案例1:紧急传达致泄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案例2:汇报工作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3:误点误传致泄密

  2015年3月,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两会”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台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

  案例分析

  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此类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它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

  保密提示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而在于机关单位保密管理的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的不足。

  应对措施

  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此外,除了不能在微信群里发布涉密信息,还要提醒各位公职人员,以下问题同样要注意——

  ⊙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

  ⊙不要在微信群里散播黄赌毒、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

  ⊙不要在微信群里参加非法活动;

  ⊙警惕微信红包类“微腐败”。

文章关键词:微信 处分 涉密 客观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两会 陈某 智能手机 总编室 诫勉 责编:彭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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