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31日电 最高法网站5月3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规定明确“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同时强调“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以下是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六条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而在30日回上海之后,在看守所里民警再次提审路顺东时,他又改口了,称磊磊在柳州火车站走失了。唐蔚华介绍说,当自己知道路顺东即将出狱的消息后,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自己被拐的孩子到现在还没有找到。
涉事的雁南监狱二监区长肖彤华已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受贿被判刑。衡阳中院11月25日公布的这些裁定书还显示,雁南监狱二监区长肖彤华已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受贿被判刑。
11月20日,新京报记者实地探访发现,刺死辱母者案当年的案发现场已被重新装修。对于刺死辱母者事件,于欢称,这是他人生的转折点,“很少回忆过去,刻意的在躲避过去的事情,犯罪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2020年11月18日上午,“辱母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此前他曾因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11月19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曾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刺死辱母者案”当事人于欢获减刑,现已出狱回家。
11月19日,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当事人于欢出狱后照片曝光。2016年,于欢刺伤侮辱母亲苏银霞的催债人员,致一人死亡,2017年2月,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于欢上诉,山东高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原标题:“刺死辱母者案”当事人于欢出狱:感谢给我公平公正的判决) “感谢公检法各级部门,给了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今日头条@于欢聊城 图 “刺死辱母者”一案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凌辱。
服刑4年7个月4天后,昨日(11月18日),山东“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获减刑提前出狱。
庄永华1953年出生,犯案前系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他与总经理武悦良都喜欢上一名女秘书。司法机关查明,在庄永华“纸面服刑”过程中,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原副院长王全仁等五名狱医充当了重要角色。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13日通报:2005年2月24日,郭文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9次减刑,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4日15时许,郭文思在超市购物时,对提示其正确佩戴口罩的段某某实施侵害,致段某某受伤死亡。案发后,社会舆论强烈要求严惩郭文思故意伤害行为,并对其多次减刑和改造成效等问题提出强烈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