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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栓绳!男子下班骑车被狗撞翻 交警认定:属于交通事故

2019年11月29日17:08  来源:映象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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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成都市民程伟(化名)终于拿到了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他申请工伤赔偿终于有了希望。

2019年8月17日晚8时许,成都锦江大道,下班后的程伟骑着电瓶车往回走,一只八个月大的边牧犬lucky,跑出来撞翻了电瓶车,造成程伟肩胛骨、锁骨和8根肋骨骨折。

从8月至今,程伟的医药费已迫近7万元,全部由lucky的主人周莉承担。但25岁的周莉说,作为一个打工族,她实在承担不起了。

  由于是在下班路上受伤,程伟希望能被认定为工伤,进而获得赔偿,用于后期治疗。

  但问题来了,一只狗撞翻了电瓶车致人受伤,属于交通事故吗?

今年9月,他向成都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回复,经初步审查,程伟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申请被人社部门受理。

  但是,问题产生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问题来了,一只狗撞翻了电瓶车致驾驶员受伤,这属于交通事故吗?

  律师观点

  “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因此,按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也可能是因为意外事件而造成,本次事故中,狗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交通参与者,但其危及到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就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意外,而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

  “应当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

  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杨毅律师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有着明确的主体界限,而“狗”并不是适格主体,应当不属于交通事故。

  具体来说,在这次狗撞翻电瓶车致人受伤事件中,因狗主人未牵绳,造成狗撞翻电瓶车致使程伟受伤,应当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程伟可通过法律手段起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骑电瓶车被狗撞翻受伤,被定性为交通事故。

29日,程伟终于拿到了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他骑电瓶车被狗撞翻受伤,被定性为交通事故。

  

进而,程伟在下班路上出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他将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赔偿,后续治疗费也有了着落。

不过普遍网友都认为,遛狗不栓狗绳,狗主人有很大的责任。你认为呢?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映象网综合自界面新闻、新浪微博、网络

文章关键词:遛狗 栓绳 狗 撞翻 电瓶车 受伤 边牧 法律 责编: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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