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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条例》解读:刻划或者涂污文物将被罚款

2019年12月25日20:54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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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景区归水利、自然资源、住建、文物、林业等多部门多头管理,九龙治水,旅游部门执法环节薄弱、执法链条断节。

《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景区的执法权。《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可以对景区内非旅游开发活动、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各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法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会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法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严禁破坏旅游资源,禁止在景区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建设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

【罚则法条】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建设损害景观整体效果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景区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建设污染环境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镇、古街区、古民居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得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罚则法条】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旅游景区景点、

旅游酒店、民宿等的管理规定;

(二)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地便溺、吐痰、乱丢

垃圾,不得在景区等公共场所抽烟;

(三)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四)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攀爬、踩踏、刻划、

涂污或者破坏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五)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

息;

(六)遵守安全警示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进行游

览活动;

(七)遵守文明乘车规定,守时诚信,不因个人原因影响旅

行社团集体活动;

(八)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

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

(九)依法履行旅游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罚则法条】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景区内随地便溺、吐痰、乱丢垃圾或者抽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攀爬、踩踏、刻划或者涂污文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关键词:《河南省旅游条例》 解读 刻划 涂污 文物 罚款 责编: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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