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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条例》解读:我省发展乡村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2019年12月25日20:59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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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是农业大省,发展乡村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多年的旅游实践证明,“三山一滩”区域内的修武、栾川、新县等不少地区,依托发展乡村旅游,走向了脱贫致富路。

因此,紧扣乡村振兴的大主题,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情,《条例》把乡村旅游作为重点,单列了一节。里边的许多内容都比较具体,旨在解决目前乡村旅游发展的瓶颈问题。分别对乡村旅游的监督管理、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企业开办、人才培养、经营服务等内容作了规范。

【法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培育乡村旅游市场,打造旅游特色村镇,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

【法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旅游线路整合、旅游设施完善、服务质量提升为重点,推动乡村旅游转型升级。

【法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旅游工作的推进和管理,并配备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旅游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调解处理争议纠纷。

【法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涉农惠农资金,加强乡村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道路、水电、停车、网络、厕所、指示标识和垃圾、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提升乡村旅游发展保障能力。

【法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镇、古街区、古民居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得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法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事乡村旅游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及时发放乡村旅游经营相关证照。

文章关键词:《河南省旅游条例》 解读 我省发展乡村旅游 得天独厚 条件 责编: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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