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购物,《条例》一方面规定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各种特色旅游商品,建立大型购物中心,满足游客需求,一方面又规定了要自愿购物。如果诱导、强迫游客购物,将要被罚款和吊销导游证
【法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将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农副产品等打造成旅游商品知名品牌。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地、游客集散地、旅游目的地等,规划大型旅游商品展销中心,推介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为旅游者购物提供便捷服务,满足旅游者消费需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在游客集散地规划旅游商品展销中心,推介当地特色商品,满足旅游者消费需求。
【法条】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向游客索取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导游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法条】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景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旅游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存就《河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情况以及宣传贯彻实施等有关情况予以回应。
发布内容:介绍《河南省旅游条例》立法情况以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有关情况。
1月10日上午,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幕,代省长尹弘作政府工作报告。
我省是农业大省,发展乡村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多年的旅游实践证明,“三山一滩”区域内的修武、栾川、新县等不少地区,依托发展乡村旅游,走向了脱贫致富路。
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涉及诸多个行业管理部门。《条例》依据《旅游法》上位法,结合这些年来比较成熟的政策,把比较成熟的政策转化为稳定的地方法。
依托文化旅游资源,打造老家河南等文化旅游品牌。《条例》明确给出了全省文旅融合发展的大方向。哪些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做的,哪些县级应该做的,都做了详细规定。
文旅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暑期整顿”的通知》,再次明确表示,户外俱乐部、微信群、保健品公司、培训机构等没有旅游资质的组织和个人,经营旅行社业务属于非法行为。经营性旅游业务的定义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的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
《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景区的执法权。《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可以对景区内非旅游开发活动、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各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