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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跳楼砸中路人 目击者:2人死亡

2020年01月13日17:22  来源: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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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晚,重庆一男子从一高层公寓跳下,砸死2名女性路人,事情直到现在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1月13日,重庆又发生一起小区内男子跳楼砸中另一人事件。

  1月13日,澎湃新闻从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获悉,13日上午美德佳园小区“一人跳楼砸中另一人”事件属实。事发小区所在的新山村街道办事处则表示,工作人员正在现场处理此事,具体情况暂不清楚。

  该小区业主张明(化名)称,事发该小区2号楼。跳楼者是该小区一男性业主,约七十多岁,13日上午从2栋12层楼跳下。当时,一名三十多岁男性在楼下打电话,不幸被砸中、死亡。重庆砸死两女生跳楼男子家属一直未露面

  1月10日,南都记者从受害者霍某和张某家属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晔处获悉,目前律师团队仍然没有联系上李某的家属。重庆沙坪坝警方向南都记者透露,李某经济状况较差,可能已没有遗产。此外,李某在生前还借了其朋友一万多元未归还。

  不幸被砸到的2名路人张某今年17岁,系綦江中学高三学生,霍某今年15岁,系三江中学的学生。两人正参加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

  去世女学生之一霍某的表姐罗女士告诉记者,霍某是家中独女。

  另据新京报报道,张某的表姨介绍,张某家是失独家庭。张家第一个孩子10多岁时不幸离世,张某是第二个孩子,其母亲生她时已经三十多岁。“现在都五十岁了,第二个孩子又走了。”

  那么,坠楼砸死人到底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坠楼者与被砸者均死亡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故意杀人罪。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此时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或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间接故意杀人,是指没有杀人行为,明知被害人有死亡的危险,对被害人的死亡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

  第二种情况: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如果跳楼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的结果的发生,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情况:意外事件。倘若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但《刑法》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免除刑事处罚。但在民事上,在其遗产范围内应当对被砸死的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成都商报、新京报等 )

文章关键词:刑法 男子 重庆大学 有期徒刑 路人 目击者 李某 重庆沙坪坝 死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 责编:王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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