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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11·4”袭警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2016年06月03日06:56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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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段伟朵李晓波通讯员石笑飞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5月27日,洛阳中院对备受关注的“11·4”邓振智暴力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振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邓振智(男,43岁)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并闯红灯,在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龙交巡警大队执勤交警刘辉等人依法查扣车辆,对此,邓振智怀恨在心。

  2015年11月4日7时许,邓振智持刀到龙门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伺机报复查扣其车辆的交警。在交警刘辉、马玉军、沈浏伟、李丰等人到该路口上岗执勤后,邓振智持刀先将刘辉刺伤,又将马玉军、沈浏伟、李丰刺伤,致马玉军当场死亡,沈浏伟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5月1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振智故意杀人一案。洛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振智因交通违法被行政处罚后,持刀报复执勤民警,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于5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振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邓振智当庭未表示上诉。

文章关键词:袭警;一审判决;被判死刑;判处被告人;故意杀人罪 责编: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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