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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救人身亡父母状告被救者 一审判其承担25%的责任

2016年12月07日06:51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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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段伟朵通讯员屈熙尧

  核心提示|才上初中的小杜为营救落水同学小杨献出生命,此后同学家却对小杜家敬而远之。近日,内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见义勇为”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一审宣判各方赔付小杜父母15万元,其中,小杨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25%的责任。“我救了你,你却开始恨我”,这类怪现象屡见报端,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此案的判决或为“英雄困境”给出典型的法律参考。

  事件

  去年8月30日,天气很热,樱花(化名)的儿子小杜跟着几个同学出去玩耍,很久未归。噩耗传来,樱花哭天抢地,却不得不面对这个事实:4个孩子前往内乡县丹水河柴赵岗至湍河口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正在施工的河道玩耍,其间,同学小杨不慎落水,小杜为了救小杨,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孩子才上初中啊。”樱花心都碎了。

  小杜父母

  状告被救人小杨及小杨的父母

  受益人小杨及监护人至今未对杜家人做出任何补偿

  内乡县赵店乡政府河道所在辖区乡政府作为发包方,在河道治理工程发包后,未尽到监管项目部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措施义务,对小杜死亡也负有一定责任

  项目部项目部作为施工方,在施工地段,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措施,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水利局项目部隶属该县水利局

  争议

  父母法院求“说法”,被救者到底是否该赔偿?

  11月29日,天气很冷,坐在内乡县人民法院布置在赵店乡赵店村委院子里的巡回法庭上,樱花心里悲愤又期待,粗糙的双手不断抚摸着一本硬邦邦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

  儿子救人身亡,令她欣慰的是,2015年11月26日,内乡县公安局对小杜的行为进行确认,根据《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确认小杜属于见义勇为,并颁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

  然而,欣慰到此为止。谁来为小杜年轻的生命负责?为了给孩子讨个公道,今年6月份,小杜父母将被救人小杨及小杨的父母、内乡县赵店乡政府、项目部、水利局等共同告上法庭。

  不是为了钱,就是想给孩子讨个公道。这是樱花和丈夫的想法。

  被救者到底是否该赔偿?

  近年来,各地见义勇为的行为越来越多,但现实中,见义勇为的英雄认定难、赔偿难、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屡屡见诸报道。

  提起诉讼前,小杜的父母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寻求赔偿的过程中,小杨父母目光始终闪闪躲躲。

  项目部认为,事故发生地段是自然河道,不是工程施工的一部分,事发当天,项目部有人曾告知小杨等人不能下河洗澡,还进行了劝离,此外事后已补偿小杜5.5万元,不应再承担责任。

  赵店乡政府认为,乡政府不是施工方和管理人,事发后已经积极协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水利局表示,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该局已尽到了安全监管责任。

  判决

  侵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应给予补偿

  内乡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本华担任本案审判长。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施工的项目部、发包工程的乡政府、项目部隶属的该县水利局,对小杜死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杨作为受益人,应当补偿因小杜死亡给其父母造成的各项损失。4方被告各应承担25﹪的责任。但项目部不是注册独立法人,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其主管单位该县水利局承担。

  庭审现场,被告不同意和解。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一审判决:该县水利局对小杜死亡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5000元;该乡政府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0元;小杨对小杜死亡承担25﹪责任,补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0元,鉴于小杨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3项共计15万元。

  对于此判决法律依据,张本华介绍,《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说法

  此案具有典型意义证据固定很重要

  对于此类现象,一位多年从事媒体工作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曾经采访或者接触过不少类似的例子:我救(帮)了你,你原本应该感激我,但事实上有时候会出现相反的情况,你不仅不感恩,反而开始恨我。

  为啥会出现这种“怪现象”?该业内人士表示,从心理学上分析,有些人在面对恩人的时候,会有各种压力,尤其是当这种恩情重到他可能还不起的时候,就会躲避。“你每一次出现,就在提醒他,他欠着你,为了躲避责任、寻求心理平衡,他反而把你当成了‘仇人’。”

  “据我了解,类似的案件起诉的较少,此案很有典型意义,是情理与法理共同指向的结果。”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强介绍说,其中,公安部门出具证书对于案子胜诉有重要作用,该证书是国家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也是后期享受国家相关待遇的依据。

  张本华表示,此案的意义在于,不能让英雄流血,家属再流泪,同时也警示相关部门,行政监管不能缺失。

  线索提供乔良王静

  相关链接

  我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纠纷案发生在安徽省芜湖市,当时曾引发了一些尴尬和争议:2002年谢某帮邻居梁某救火,大火扑灭后谢某却突然死亡。随后,梁某不仅没有赔偿谢某家人,反而各种躲闪,声称失火并非故意,自己并没有直接导致谢某死亡。谢某家人随后将梁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梁某赔偿谢某家人3万元。

文章关键词:儿子救人身亡父母状告被救者;一审判其承担25%的责任 责编:谢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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